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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本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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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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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委办〔2005〕2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8-15生效日期:2005-08-15

市安委会各委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为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信息,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建立本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类别 
  (一)本市地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道路与水上交通、火灾、铁路、航空、燃气、职业中毒、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重特大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企业和社会人员吸入或中毒的事故。 
  (三)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5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四)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险肇事故。 
  二、事故报告部门 
  (一)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牵头部门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续报。 
  (三)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牵头部门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结案报告。 
  三、事故报告处理 
  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领导报告。 
  四、事故报告通讯 
  市安委会办公室(值班室)联系方式: 
  地址:大沽路100号八楼  邮编:200003  
  总机:23111111 
  事故报告电话:962266 值班电话:23115300 
  传真:63557119(白天)  23115346(晚间或休息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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