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令)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自2009年8月1日起列入本市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在污水池、下水道、泵房沉井、集水井、电缆井、管道、水箱、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地下室、低洼地、实验室、温室、冷库、粮仓、储藏室、船舱、槽罐车、钻井平台井口、反应塔(釜)、储罐、炉膛等内从事施工或者维修、排障、保养、清理的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和实际安全操作知识培训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教育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
三、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www.shsafety.gov.cn)“中介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栏目中,登载了“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名录”,可供选择相关培训机构。
四、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执教。
五、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在2010年1月1日前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作业。
七、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管,查处无资质培训、无证执教、无证上岗及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对在2010年1月1日以后仍继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