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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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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7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1-08-29生效日期:2001-08-2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23日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2018》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委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责任,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负责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综

合性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工矿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

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

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

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监督检查工矿

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

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

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查处。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受省政府

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省安全

生产综合信息。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对工

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

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综合管理全省劳动防护用品和漏电保护器工作;协调、组织矿山救护

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研规划,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科

研经费的统筹使用;组织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科学管理方法;组织、引

导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业主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

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特种作业

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培训、考核

和发证工作。

  (十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省教育厅

  (一)拟订全省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有关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开展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教育

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

规定上报。

  四、省公安厅

  (一)拟订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有

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发放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

路交通事故。指导、监督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

  (五)组织开展有关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

教育活动,指导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

品和火灾事故的预防与抢救工作。

  (六)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按规定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

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和烟花爆竹爆炸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五、省财政厅

  (一)负责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宣传以及其他

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的财政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二)协调处理有关部门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

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

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

  (二)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

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加强技工学校安全管理,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育计划。

  七、省国土资源厅

  (一)负责做好土地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土地规划使用时必须同时考

虑安全生产问题。审批土地时,要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

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的产生。

  (二)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条件

者,不得发给许可证;对违法开采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八、省建设厅

  (一)拟订全省建筑和城市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建筑、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

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建筑、燃气经营企业的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建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存在隐

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建筑企业和从事建筑现场施工设备的拆装专业队伍报评先进企

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

  (六)按规定组织、参与全省建筑、燃气经营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全省建筑、燃气经营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九、省交通厅

  (一)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护栏和水上导航标志的监督管理,以及

公路超限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各级交

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五)定期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组织实施落实。

  (六)组织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存在隐患

的落实整改。

  (八)负责全省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工作。

  (九)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公路、桥梁施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

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协助交通部海事部

门做好广东省辖区的船舶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十、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监督落实航空导航、水上交通、

“三防”指挥等无线电通信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省水利厅

  (一)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水库、水

电站大堤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全省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二、省卫生厅

  (一)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二)制定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察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对违反职业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组织开展全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重大伤亡事故

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三、省监察厅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省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

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

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落实事故批复结案中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十四、省环境保护局

  (一)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

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规范、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

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

上报。

  十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省

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

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

  (二)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工作。对

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

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七、省林业局

  (一)拟订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林业

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八、省海洋与渔业局

  (一)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监

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海洋与渔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

省海洋与渔业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十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拟订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

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

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参与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

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

种设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二十、省旅游局

  (一)拟订全省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监

督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省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省旅游

部门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其它省直部门也应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

产职责。

  铁路、民航、水运、邮政、电信等中央驻粤部门、行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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