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23日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水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
广东省是水资源大省,但在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全省人均占有本地水资源量为2100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2200立方米的水资源占有量;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配置不尽合理,供需矛盾和局部洪涝、干旱灾害日趋突出;部分地区水污染恶化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力度不够;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偏低,管理体制和机制不能完全适应统筹水资源需要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利用、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统筹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2.主要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省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与人口、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至2020年,全省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实现以生态安全、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以及人水和谐为主要标志的水利现代化,基本实现全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态安全目标。到2010年,省内主要河道内生态需水量保证率达到80%;主要江河国控和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90%以上;全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其中山区达到98%,保持主要水资源地水质不低于Ш类;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84.9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基本达标,主要江河国控和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8%;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70%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86万公顷。
——社会安全目标。到2010年,城市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9%,乡镇(含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80%;按堤库结合的防洪标准,地级以上市城区防洪能力达到100年一遇标准,县级城区达到50年一遇标准;全省三防指挥系统进一步健全。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到2015年共解决农村164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到2020年,全省城市和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100%和90%,全面建成并完善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和水利防灾减灾体系。
——经济用水目标。到2010年,平均每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25%左右,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5,城镇供水产销差率降低到16%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到2020年,平均每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50%左右,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城镇供水产销差率降低到12%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
3.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配置。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科学治水观,以水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为前提,优化水资源区域及行业配置,逐步实现由单一的“以需定供”配置向综合的“以需定供与以供定需相结合”配置转变。
——合理开发,全面节水。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有序开发地表水,适度开发地下水,积极开发雨洪水、海水、空中云水和再生水,实现水资源利用由粗放型向高效、节约型转变,切实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率。
——综合治水,有效保护。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水资源,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生态建设,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和全过程控制为主,由单一污染源治理转变为点、面污染源综合治理。
——依法治水,深化改革。根据国家涉水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广东省水资源地方性法规,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现全省水资源统筹协调管理。
三、以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出发点,实现全省水资源合理配置
4.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印发广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98号)精神,加快编制广东省境内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作为各级政府编制国土、城镇和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各行政区向江河取水的基本依据以及全省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的重要依据。
5.加强东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稳定东江优质水资源,维持流域内水资源供需与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新丰江、枫树坝和白盆珠三大水库防洪、供水作用,研究建立统一管理机制和推进东江三角洲抗咸拒潮闸坝工程前期工作;实施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设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实行流域内江河与水库水资源联合调配;有效解决流域内应迁未迁移民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恢复水库的蓄水设计水位,调蓄水资源供应量。
6.合理配置西江水资源。加强西江水源地保护和建设,加快开展西江水资源综合利用专题研究,统筹研究和实施西江跨地区调水、海湾蓄水、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等工程性及非工程性措施,提高西江水资源利用率;编制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供水水源工程等专项规划,调整优化西江水源地和供水、排水布局,实施联网供水,逐步解决珠江三角洲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枯水期咸潮上溯引发的水质性缺水等问题。
7.充分发挥北江水利工程作用。开发建设北江上游的乐昌峡、湾头以及北江干流的清远、横岗等水利枢纽工程,充分发挥工程的供水、防洪、灌溉、发电和航运等综合功能;通过改建、扩建、适当新建蓄水、取水以及集雨工程,切实改善韶关、清远等市石灰岩地区人畜饮水以及农业灌溉用水条件。
8.完善韩江流域供水体系。加大韩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力度,遏制部分地区水质恶化趋势,解决汕头、潮州、揭阳等地区水质性缺水问题;建设韩江下游地区供水工程,改变南澳岛等地水源性缺水状况;加大对流域灌区工程的改造力度,加快开展潮州供水枢纽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继续推进高陂等水利枢纽前期工作。
9.统筹解决粤西地区缺水问题。加快鹤地水库、高州水库等除险加固工程以及青年运河灌区、高州水库灌区等大中型水库灌区及渠系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增加调节库容,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灌溉水利用系数;科学利用地下水,开发海水、空中云水和再生水,大力推广节水技术;适时启动调用西江水至粤西地区工程可行性前期研究,重点解决雷州半岛和茂名东南部沿海地区的缺水问题;妥善解决鹤地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四、以人水和谐、管理洪水为导向,统筹广东省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10.加快编制全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科学开发江河梯级。组织编制和修订全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合理划分和确定江河流域的自然地理范围和开发利用的范围及程度,并将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国土利用和城建开发等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以维持河道生态用水及水环境健康为前提,科学制订梯级开发专项规划,优先保障河流生态环境,统筹考虑供水、发电、航运、环保和渔业等综合功能,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梯级开发业主和梯级运行统一调度制度,防止河道过度开发。小水电开发要与扶贫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效益。
11.充分发挥水库调蓄作用。有条件的重点水源区要新建若干个以供水、灌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对已建水库要加大除险加固、挖潜改造力度,研究实施水库汛限水位动态管理等措施,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水库从以发电为主调整为以防洪和供水为主,在防洪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蓄丰补枯。
12.加强河道管理,加大主要江海堤围、水利枢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珠江八大入海水道、深圳河河口、韩江入海水道、澳门附近水域入海水道整治,加强主要行洪河道和河道采砂管理,完善河道分级管理和巡查制度,确保江河河口行洪安全。江河堤围建设要充分考虑行洪要求,必须设防的城镇密集区应因地制宜地采用亲水堤围、亲水公园等形式建设江河堤围。重点建设北江大堤、韩江、榕江大围,珠江三角洲的景丰、江新、中顺、佛山、樵桑等五大联围以及沿海城市主要海堤,积极推进乐昌峡、湾头、西江大藤峡等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县城镇城区的防洪排涝工程及主要江河滞洪区建设,实施城市排涝、河道清淤和清障工程,逐步加强镇级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统筹兼顾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流域综合整治、河道整治、滞洪区建设以及治理干旱、内涝、崩岗、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灾害的防灾减灾工程建设。
13.统筹农业、农村以及工业与城镇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大对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灌溉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效率;推广农业生态用水模式,实现农业水资源循环利用;采取新建以及改扩建现有城镇供水设施、管网向农村延伸等措施,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好农村居民饮用水中含氟、砷和饮用苦咸水、严重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等饮水不安全问题。以国家和省级重大工程项目及其他重要供水工程项目建设为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服务业用水。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加强城市水源地的统一规划和保护;因地制宜地实施水厂联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分质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工程,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14.挖潜利用城乡雨洪资源,综合利用海水、空中云水和再生水。开展沿海地区修建平原或海湾水库蓄存洪水期淡水可行性研究。将海水利用纳入沿海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海水淡化饮用、工业冷却、民用冲洗等方面的产业化建设。根据气象资源区域分布规律,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增雨作业指挥和决策机制,统筹全省人工增雨工作,积极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鼓励全社会充分利用再生水,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鼓励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生产回用水的企业和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以全过程控制为手段,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建设
15.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力度,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实施《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6〕35号)、《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5〕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44号)以及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7〕6号),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切实改善水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健全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监管制度,整治、搬迁或关闭威胁饮用水源的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加快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对污染大户排污的监管,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迁、治力度,使污染企业实现达标排放;优化取水排水格局,实行清污分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到2010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城区、县城城区及60%以上的中心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镇以上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农业园区要逐步建设集中式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16.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强化工业污染源治理。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耕作方式,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农家肥,控制和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治理和修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超标的耕地,确保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在农田和水体之间建造合理的草地或林地过滤带,减少养分流失和对水体的污染;严格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养殖场、养殖小区,搬迁或关闭位于水源保护区、城市市区和城镇居民区等区域的畜禽养殖场;提高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10年,实现粪便资源化率达到80%以上;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推行清洁生产和集约化生产,改革生产工艺,逐步淘汰浪费水资源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和应用工业再生水回用技术,鼓励发展和推广生物降解有机废水的高效治理技术,减少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最小化;积极发展节水、节能、污染小、用水效益高的工业项目,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17.加强水生态环境建设,有效保障流域水质和河道水体功能。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强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公益林的生态安全屏障作用,优先建设高效水土保持型植被系统,重点加强西江、北江、东江和韩江流域中、上游地区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实施河流生态恢复试点工程,规划建设水库“绿区”、流域沿江“绿带”、河道岸线滞洪林和河涌沿岸生态林,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在具有生物多样性的湿地和水禽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严格执行《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要确保河流行政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定的控制目标;调整和优化流域各河道水功能,实现高、低用水功能有序协调,确保区域供水安全。
六、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重心,建设节水型社会
18.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依据广东省境内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精神,推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制订地区年度用水计划,进一步修订完善用水定额,建立节水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明确各行政区域、行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的用水量指标。
19.推广农业、工业节水技术应用。实行节水设施与城乡用水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开发先进实用的城市管网检漏防渗等节水技术,推广应用节水型产品和器具,实行节水产品标识制度,强化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质量监管。加大对农田水利灌溉设施的更新改造力度,推广农业微灌、滴灌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继续实施农业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农业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一批现代化农业节水园区和旱作农业示范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采用滴水计量、限额供水、超量加价和节水奖励的节水机制,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印染、化工和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工作。
20.制订污水再生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再生水利用范围以及污水深度处理标准和规模,积极推进城乡再生水供水系统改造,合理布局再生水管道,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和住宅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建设用于园林浇灌、道路保洁、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公共再生水设施,逐步实现城镇写字楼、学校、宾馆等单位的非生活用水使用再生水。
七、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制订广东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21.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价格与各环节水价的比价关系,逐步使水价达到包括资源成本、供水成本、环境成本的全成本水平。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加快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用水权、水量分配以及水价监督。取水单位或个人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22.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合理制订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鼓励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向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方向发展;加大对超标排放污水、违规偷排污水的处罚力度。
23.加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重点开展对水资源优化配置、水安全、节水技术和设备、水生态保护以及防治水害等重要领域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建立水资源科技创新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人才队伍,推进水利信息化和水文现代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开展全省供水规划、主要江河水资源分配方案、西江水资源综合利用、水污染治理、流域生态修复与补偿机制、水情预报、咸潮灾害防治、重要水库调度以及江海堤围关键技术等重大课题研究。
24.加大对水资源公益性领域的投入力度。按规定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规费和提取水利建设基金,不断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存量调整、增量倾斜”的原则,调整优化政府的水利专项资金结构,重点向水资源保护、配置和水利防灾减灾等重大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业水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属市县事权的水利工程项目,市县政府是投入主体,符合省补助政策的项目省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探索利用贷款加快水利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涉水事权划分机制及投入机制。
25.积极推进水利经营性领域投资多元化和产业化。通过业主招标、项目融资等市场化手段,以及吸纳民间资金和社会捐助等筹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投资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水利企业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优化重组,盘活存量,增强水利事业发展活力。
八、以推进依法治水和深化改革为动力,健全科学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26.完善地方性涉水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重点制订流域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费征收、防汛和防旱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7.建立健全水市场管理体制。以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为基础,探索建立水权分配和使用权流转制度以及制订取水权交易市场规则,规范水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推行水利工程建设代建制,推进基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管养分离;开展以推行终端水价为切入点的灌区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农民+用水协会+水管单位”的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加强流域内用水户民主协商,鼓励公众参与水量分配和水资源保护责任分担机制,健全涉水重大问题公众听证机制。
28.健全防洪抗旱及水污染风险管理机制。加快建设省三防指挥系统、水资源管理决策信息系统、主要江河流域和大中型水库水文与水环境信息采集、自动化监测和传输系统,完善水情水质通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洪水、旱情、水质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实施洪水、干旱及污染事故风险管理,提高突发性洪水、干旱及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能力。
29.统筹城乡水资源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涉水事务协调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水务一体化体制,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全省水资源行政执法监督。
(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