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11月3日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去年以来,特别是去年下半年,物价持续上涨,对群众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影响很大。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和部署,并明确要求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为保证失业人员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4号)精神,现决定按《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附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做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解决民生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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