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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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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府[2004]158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4-09-24生效日期:2004-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划。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海洋功能划分和管理,适用本区划。 
    本市范围内的海洋包括本市陆地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全部管辖海域。具体范围为:东部北起与惠州交界的白沙湾,向南到沙头角办事处的管辖海域;西部北起与东莞交界的东宝河口民主村,向南到深圳河口的管辖海域,以及管辖海岛的周围海域。 
   
  第三条 本市海洋功能区划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涉海行业用海; 
  (三)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四)注重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海洋局是全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调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区划履行有关海洋功能区划及管理职责。 
  市规划、建设、交通、旅游、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市海洋局履行海洋功能区划及管理职责。 
   
  第二章2005年至2010年区划目标 
   
  第五条 逐步调整不符合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海域开发利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基本满足全市规划中各涉海行业计划用海的需求,划定海洋功能区134个,用海总面积50487.0ha。 
   
  第七条 近岸海域水质分别达到国家第四类——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近岸海域以外水质达到国家第二类——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深圳湾达到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大鹏湾、大亚湾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工业废水必须治理达标后排放入海。排入海域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010年前特区达到90%,全市为80%。 
   
  第八条 重点治理和监控白沙湾、大鹏澳、南澳渔港、盐田港区、沙头角海域、深圳湾、妈湾港区、东宝河口等海域环境质量。 
   
  第三章 海洋功能分区 
   
  第九条 根据国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的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我市海洋功能区划分为港口航运区、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旅游区、海水资源利用区、工程用海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等8个一级类、22个二级类,全市共划出134个海洋功能区,用海总面积50487.0ha(见附图3—1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示意图)。 
   
  第十条 港口航运区划定30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24728.2ha,占用海总面积的48.98%。具体划分如下: 
  (一)港口区9个,包括盐田港区、蛇口——大铲湾港区、蛇口东角头港区、秤头角港口和电厂用海区、下洞——沙鱼涌港区、宝安工业港区、大亚湾核电站专用港区、大铲海关港区和机场油码头区,用海面积共8902.2ha; 
  (二)航道4条,包括深圳港的西部航道、下洞航道、三门航道、核电站航道,用海面积共4515.5ha; 
  (三)锚地区17个,包括西部液货锚地、西部货船锚地、西部小型船锚地、东角头油轮锚地、黄田1号——3号锚地③、大屿山1号——2号锚地②、孖洲西锚地、大铲锚地、东部2号——5号锚地④、大亚湾1号——2号锚地②,用海面积共11310.5ha。 
   
  第十一条 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划定24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7663.8ha,占用海总面积的15.18%。具体划分如下: 
  (一)渔港7个,包括宝安、蛇口、盐田、南澳、坝光、东山、沙鱼涌等渔港,用海面积共205.9ha; 
  (二)养殖区8个,包括沙井、内伶仃岛北湾和东湾、内伶仃岛南湾、南澳、鹅公湾、岭澳、螺汗角、东山等养殖区,用海面积共1561.1ha; 
  (三)增殖区4个,包括矾石、大鹏半岛西南、大鹏半岛东部、虎头门等增殖区,用海面积共5052.7ha; 
  (四)人工鱼礁区4个,包括东冲——西冲、鹅公湾、背仔角、杨梅坑等人工鱼礁区,以及建设人工鱼礁管理中心用海区,用海面积共844.1ha。 
   
  第十二条 旅游区划定18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2011.5ha,占用海总面积的3.98%。具体划分如下: 
  (一)风景旅游区6个,包括前海城市景观旅游区、海上世界旅游用海区、滨海大道城市景观旅游区、宝安海上田园风光旅游区、明斯克航母世界用海区、沙头角城市景观旅游区,用海面积共888.7ha; 
  (二)度假旅游区9个,包括溪涌、迭福、下沙、南澳、西冲、东冲、桔钓沙、大梅沙——小梅沙、大鹏金海湾等度假旅游区,用海面积共1008.4ha; 
  (三)游艇停泊区3个,包括蛇口、大梅沙、桔钓沙等游艇停泊区,用海面积共114.4ha。 
   
  第十三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划定5个功能区,即大亚湾核电取水区、岭澳核电站取水区、大铲电厂取水区、妈湾电厂取水区、东部电厂取水区,用海面积共34.5ha。 
   
  第十四条 工程用海区划定26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4120.2ha,占用海总面积的8.16%。具体划分如下: 
  (一)海底管线3条,包括妈湾海底排污管线区、深港海底电缆管线区、大铲——妈湾海底管线区,用海面积共157.1ha; 
  (二)围海造地区16个,包括沙井、宝安、机场、前海、新安、妈湾北、妈湾南、妈湾中、大铲湾、大铲电厂、孖洲港区、后海、盐田东、盐田中、盐田圩镇、盐田西等填海区,用海面积共3465.1ha; 
  (三)海岸防护工程区2个,包括机场、福永——沙井防风暴潮区,用海面积共90.3ha; 
  (四)跨海桥梁区1个,包括西部通道跨海大桥,用海面积10.3ha; 
  (五)生物护岸工程区3个,包括沙井红树林区、福永红树林区、西乡红树林区,用海面积共293.3ha;    
  (六)其它工程用海区1个,包括西部通道建设区,用海面积104.1ha。 
   
  第十五条 海洋保护区划定2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1473.6ha,占用海总面积的2.92%。具体划分如下: 
  (一)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保护区1个,即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用海面积271.1ha。 
  (二)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1个,即内伶仃岛猕猴自然保护区用海,用海面积1202.5ha。 
   
  第十六条 特殊利用区划定11个功能区,用海面积共5805.2ha,占用海总面积的11.50%。具体划分如下: 
  (一)科学研究试验区2个,包括深圳东部海洋生物高新科技产业区、中科院大亚湾海洋生物综合实验室,用海面积共221.6ha(中科院实验室使用整个大亚湾,用海面积没计入); 
  (二)排污区9个,包括东宝河口、西乡、妈湾、蛇口——赤湾、深圳河口、盐田——沙头角、乌坭涌、南澳、核电站等排污区,用海面积共5583.6ha。 
   
  第十七条 保留区划定18个功能区,包括福永海域、机场西海域、机场南海域、西乡海域、沙井海域、深圳湾、揹仔角海域、大澳——水头沙海域、吓缸沙海域、鹏城东海域、洋筹角海域、鹿咀海域、上洞海域、土洋角海域、官湖角海域、沙头海域、大鹏半岛南海域、白沙湾等保留区,用海面积共4650.0ha。 
  大鹏湾航道、西部港区引航和东部1号锚地、大鹏湾幼鱼保护区、伶仃洋经济鱼类繁育场保护区、崖13——1管线区、深珠光缆管线区、珠江口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大亚湾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等9个功能区因与邻近广州、惠州、中山、珠海等市管辖海域尚未确定,暂不确定具体用海面积。 
  内伶仃岛海岛周围海域的功能划入全市用海总面积。 
   
  第十八条 根据自然地理单元完整、优势资源突出、主导功能明确稳定的原则,将深圳市海域划分5个综合功能区: 
  (一)白沙湾——鹏城核电、保留综合功能区; 
  (二)大鹏——南澳旅游、渔业综合功能区; 
  (三)秤头角——沙头角港口、旅游综合功能区; 
  (四)深圳湾——大铲湾港口、保护综合功能区; 
  (五)坪洲——东宝河口工程、渔业综合功能区。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凡使用海域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审批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等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者发现所使用海域有异常,应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海域环境: 
  (一)整治深圳湾和沙头角海域,确保海水水质在2010年前达到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 
  (二)实行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 
  (三)督促实施船舶油污水集中处理; 
  (四)严格控制海水养殖规模,确保不超过海域养殖容量; 
  (五)根据珠江口综合整治规划的要求,开展本市海域专项整治。 
   
  第二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坚决取缔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活动。 
  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检测,对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五条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发布海洋功能区划公报,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舆论监督,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共同监督实施本区划。 
   
  第二十六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海域动态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完善海域生态系统的监视、监测、预报、预警、应急系统,定期发布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下附件与本区划具有同等效力: 
  (一)深圳市海洋功能区登记表; 
  (二)深圳市海岸线示意图; 
  (三)深圳市海洋功能区划示意图。 
   
  第二十九条 我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本区划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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