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深环[2000]99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8-11-19生效日期:2008-11-19

深圳市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深环〔2000〕99号

(2008年11月19日)

  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

  (二)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四)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五)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组织。

  第五条 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指导;

  (三)组织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填写申报登记表;

  (四)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五)对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排污单位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六)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原始申报登记表正本应存入工业污染源各企业档案中,副本应装订成册。申报登记有关文件应齐全,目录、索引清晰。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份起对上年度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组织年审。对有排污变化的企业,及时变更申报登记内容,对新增污染源应组织补报。年审及变更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七条 每年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后,应编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管理状况;

  (二)总量控制的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概况;

  (三)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的分布及污染概况;

  (四)申报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概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深圳市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标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202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的)
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马鞍山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表面处理(电镀)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