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废止)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6〕52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6-07-20生效日期:2006-07-2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府办〔2019〕69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综合协调机构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6 专家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防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应急监测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莞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于敌对势力或恐怖分子袭击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除按本预案应对外,还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组织成立(具体名单详见《东莞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监理所、监测站组成(具体名单详见《东莞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跨市域的环境突发事件,包括跨区河流污染、跨区大气污染等,由市政府统一协调、指挥。

  2.2 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3.1 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3.2 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2.3.3 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4.1 应急通信保障由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2.4.2 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2.4.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2.4.4 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给予支持。

  2.4.5 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改局和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

  2.4.6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

  2.4.7 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6 专家机构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 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海事部门负责。

  3.1.3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市海事局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市海事局负责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市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报省环保局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Ⅱ级响应时,市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级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2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4.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I、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环保局。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联系,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环保局及市有关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与渔业、海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判断,将现场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协助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4.6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街道)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环保局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7.2 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并将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③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环境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核安全监督站和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同地区相关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东莞市2024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告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24年修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5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办事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