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确定的任务,以改善海洋生态和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海洋开发和海洋资源保护相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为东莞市全面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第二条 规划目的
在摸清海洋环境质量和急需解决的海洋环境质量问题基础上,通过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达到海洋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的目的。规划对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优美的国际制造业名城,增强东莞市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北起麻涌镇的东江公铁路桥西界海域,西到与广州市海域交界,南至交椅湾的东宝河口与深圳市海域交界,与《东莞市海洋功能区划》范围一致。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生态健康与经济协调发展
二、统筹兼顾与持续发展
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五、海洋环境保护适度超前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通过,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发〔2003〕13号)
五、《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05年~2015年)
六、《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2005年~2015年)
七、《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八、《东莞市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2010年)
第六条 规划期限
2006年~2015年。
第二章 自然资源概述
第七条 区位特点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水系的东江入海处,陆域总面积2465平方千米,管辖32个镇(区),拥有海岸线的主要有长安、虎门、沙田、麻涌等4个镇。东莞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经济发展有一定规模,将建设成为国际制造业名城。
第八条 海域基本特征
全市海域面积约97平方千米,海岸线长92.12千米,现有威远岛、坭洲岛、木棉山岛、沙口涌岛、虾缯排5个海岛,海岛岸线长34.58千米,海岛面积24.13平方千米,另有干出礁2个。
东莞市域内有东江干、支流共82条,汇入海洋的主要河流有东江北支流、麻涌河、倒运海、东江南支流、东引运河等。
第九条 自然环境基本要素
一、滨海陆域地形
地形属平原丘陵型,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倾斜。境内地形复杂多样,既有低山、丘陵,也有台地、平原、滩涂和海域。
二、地震
东莞市沿海一带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三、气候
东莞市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据1957年~2003年气象统计资料,气温年平均22.3℃。无霜期346天。日照年平均时数为1952.9小时。降水量年平均1766.1毫米,4月~9月为雨季。常风向为东风,次常风向为东北、东北东,风速年平均2米/秒(2级)。雾日年平均为4.0天。
四、水文
海水温度夏季表层为27.81℃~30.09℃,底层21.85℃~29.19℃;冬季表层16.77℃~18.66℃,底层16.64℃~18.61℃。海水盐度一般在0.34~2.54,最高达12,虎门口海区盐度平均为2.11~11.0,最高达14,向外10米水深以浅的区域,平均盐度为10~19。潮汐类型属不正规半日混合潮。海流以潮流为主。波浪属小风区波浪,主要波向为南向。影响本区的海洋自然灾害主要是热带气旋和风暴潮。
第十条 海洋资源
一、海洋生物资源
东莞海区属南亚热带浅海区,是多种经济鱼、虾类的繁育场,渔业资源结构以地方性种群为主。
二、港口及航道资源
狮子洋、伶仃洋的深槽紧靠海岸线,新沙、鱼立沙、坭洲、西大坦、威远岛、沙角等地区是建设深水港区的优良港址。
三、滨海旅游资源
滨海旅游资源特色明显,以名胜古迹为主,并具稻海蕉林、滨海秀色。1994年威远岛被列为省级旅游度假区。.
四、浅海滩涂资源
长安海岸处于回淤段,形成了以交椅湾为主的滩涂,其余滩涂分布于虎门、沙田沿岸。西大坦近岸浅滩有一定的淤积。
第三章 经济发展概述
第十一条 总体经济概况
2004年,东莞市国民生产总值为1155.30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为27.7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640.6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487亿元,三大产业结构由上年的3.1:54.2:42.7变为2.4:55.45:42.15;全年预算内财政总收入(含关税)259.11亿元,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82.64亿元;2004年进出口总额(海关统计口径)645.18亿美元,其中进口额293.26亿美元,出口额351.92亿美元;2004年末,户籍人口161.97万人,外来暂住人口为486.95万人。
第十二条 主要沿海镇经济概况
一、麻涌镇
麻涌镇建有华南重要港口新沙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镇内外资企业已有70多家,主要分布在临港产业中心、第二涌产业中心和欧涌产业中心;2003年,麻涌镇国民生产总值为201337万元,其中第一产业为8769万元,第二产业为153283万元,第三产业为39285万元;外贸出口总值为40472万美元;2003年末,麻涌镇户籍人口68730人,外来暂住人口28360人。
二、沙田镇
沙田镇是珠江三角洲的几何中心地带,占有黄金海岸线28千米,具有天然建设良港条件,是未来东莞市主要的外贸港区和大型石化基地。2003年,沙田镇国民生产总值为135000万元,其中第一产业为13944万元,第二产业为89042万元,第三产业为32014万元;外贸出口总值为32258万美元;2003年末,沙田镇户籍人口36653人,外来暂住人口62239人。
三、虎门镇
虎门镇依托沙角港区,积极发展外向型工业,带动了服务业、旅游业等其它产业的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2003年,虎门镇国民生产总值为532750万元,其中第一产业为27106万元,第二产业为276986万元,第三产业为228658万元;外贸出口总值为117224万美元;2003年末,虎门镇户籍人口114985人,外来暂住人口467675人。
四、长安镇
长安镇依托有利的地理条件,努力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商前来投资设厂,初步实现了从农业向基本工业化、城市化的转变,迅速崛起为东莞市中心城镇。2003年,长安镇国民生产总值为495002万元,其中第一产业为14510万元,第二产业为344003万元,第三产业为136489万元;外贸出口总值为287027万美元;2003年末,长安镇户籍人口36585人,外来暂住人口542491人。
第十三条 海洋经济产业
一、港口运输业
虎门港是国家一类口岸,港口运输业是东莞市的主要海洋产业之一。2004年港口货物吞吐量达2599万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为24.8万标准箱。在海洋环境规划范围内有东莞市主要的港口码头25座,泊位42个,港口使用岸线长度约4700米,核定港口吞吐能力约1910万吨,其中集装箱为22万标准箱。另外各内河沿岸还布置了相当数量的大小泊位码头。经预测,2010年,东莞市港口货物吞吐量达4400万吨,其中集装箱达200万标准箱。
二、海洋渔业
海洋渔业在东莞市的海洋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主要包括海水养殖业和海洋捕捞业。据统计,2003年东莞市海洋渔业经济总产值192062.55万元,水产品产量7.5827万吨,其中海水养殖0.7325万吨,淡水养殖4.3561万吨;海洋捕捞2.2826万吨,淡水捕捞0.2115万吨。
三、滨海旅游
滨海旅游是东莞市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接待过夜旅客人数1131.31万人次,客房平均开房率为61.2%。市境内旅游景点观光人数370.05万人次。全年旅游业总收入85.7亿元。
第四章 海洋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现状
一、港口航运
东莞市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丰富优越的建港岸线资源。1997年,东莞虎门港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国家一类港口,2003年9月正式对外开放,是拥有优良的深水泊位及天然水道,具备完善的商贸物资装卸储存功能、快捷高效的中转换装功能、通达的物流联动功能的以集装箱港为主和工业港为辅的现代化港口。
目前主要港口有麻涌港区、沙田港区、沙角港区及内河港区。2003年5月,《东莞市虎门港总体布局规划》正式由省计委批准通过,同意虎门港作为内外贸结合的多功能港口,是对广州港、深圳港的有益补充。未来东莞市港口将分为麻涌港区、沙田港区、沙角港区、长安港区以及内河港区五个港区。
二、海洋渔业
现有渔港3个,分别是沙田先锋渔港、新湾渔港和新渔村渔港。其中沙田先锋渔港、新湾渔港是广东省的重点建设渔港。
海水养殖有池塘养殖和滩涂养殖两种形式,主要集中在沿海的长安、虎门、沙田三个镇。2003年全市海水养殖面积共1806.49公顷。
三、滨海旅游业
全市滨海旅游类型包括风景旅游、度假旅游和游艇停泊区,风景旅游主要分布于虎门镇和威远岛名胜古迹等重要滨海区;度假旅游则利用海岛风光,在木棉山岛建立度假区;游艇停泊区则分布在沙田镇。
四、其他行业用海
东莞市的海洋产业用海还包括海砂的采集、滨海发电厂的建设及桥梁等。海砂开采主要集中在大虎水道、交椅湾以南海域,滨海发电厂主要集中在沙角海域,桥梁用海有东江大桥等。
第十五条 海洋环境现状
一、陆源和海上污染源现状
陆域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2003年,全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23389万吨/年,平均达标排放率为84.49%;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44705万吨/年;集约化禽畜养殖场排放污水596万吨/年。在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禽畜养殖)三种陆域污染源排放总量中,沿海地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石油类的现状排放负荷分别达17.589341万吨/年、1.354016万吨/年、0.22961万吨/年、0.0071万吨/年。
海域污染源分为船舶排污、港口排污等。据第二次海洋污染基线广东省污染源报告,1996年东莞市船舶石油类排污449吨/年,占全省的15.2%。
二、海洋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04年东莞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海洋环境监测结果表明:东莞近岸海域污染较为突出,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COD、重金属等;近岸海域水质仍符合港口、航运用海功能;海洋生物种类有所减少,但整个海域生物多样性和均匀度仍处于正常水平。
第十六条 海洋环境保护存在问题
一、海域环境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恶化趋势仍在蔓延;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压力进一步加大;
三、沿海海域开发利用使海域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第五章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与目标
一、总目标
(一)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控制海洋污染发展和保护海洋生态,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质量恶化,减轻海洋环境灾害,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和海洋资源永续利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详见附表一),确保“三控一达标”总目标的实现,即: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监控;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监控;主要海洋生态灾害得到有效监控;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全面达标。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为2006年~2010年,目标为海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局部生态环境明显好转;通过开展东江南支流、东江北支流等主要河口和狮子洋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工业废水污染和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控制面源污染,削减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得到重点保护,河口、海湾、湿地、产卵场等重要生境得到有效监控。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基本达标,重要生境基本保持较完整,部分严重受损的重要生态系统得到初步恢复和重建。
第二阶段为2011年~2015年,目标为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进一步的遏制,海域生态环境普遍明显好转;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建设进一步完善,江河出海口整治取得明显成效;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全面达标,重要生境基本保持完整,部分严重受损的重要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重建;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的管理体系、有效的监控体系,全面实施对海上流动污染源及其相关作业的监控和管理等系列措施,形成适应可持续发展需求的海洋生态系统。
三、规划指标
东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指标包括海水水质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率、海洋功能区监控率、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海洋保护区数量等。
第十八条 海洋功能区划
一、海洋功能区划是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依据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强化海洋环境管理、科学合理使用海域的前提。
二、东莞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情况
海洋功能区划形成一级类8个,二级类18个,共划定功能区142个,功能区总面积12836.0公顷。
三、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一)海水水质标准的分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场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
各类项目的标准详见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二)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的分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与濒危生物自然保护区、海水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沉积物的海上运动场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二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三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特殊用途的海洋开发作业区。
各类项目的标准详见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18668—2002)。
(三)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的分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水养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二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三类 适用于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
各类项目的标准详见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241—2001)。
四、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建立功能区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
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养殖区)、旅游区(度假旅游区)、海洋保护区(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态保护区、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及保留区(预留区、保留区)的环境质量不得超过一级质量目标,即海水质量不超过国家二类标准,生物、沉积物质量不超过国家一类标准。
港口航运区(航道区、锚地)、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渔港和渔业设施基地建设区)、旅游区(风景旅游区、游艇停泊区)、海水资源利用区(一般工业用水区)、工程用海区(海底管线区、海岸防护工程区、跨海桥梁区、其它工程用海区)的环境质量不得超过二级质量标准,即海水质量不超过国家三类标准,生物、沉积物质量不超过国家二类标准。
港口航运区(港口区)、特殊利用区(排污区)的环境质量不得超过三级质量标准,即海水质量不超过国家四类标准,生物、沉积物质量不超过国家三类标准。
相邻的功能区环境质量目标不一致时,应适当提高低级别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
五、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规划
(一)总体目标
海洋功能区应适应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服务。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所划定的功能作用,全面提高海洋功能区的管理水平,控制和削减排海污染物总量,治理海域污染和修复受损生态系统,使各类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达标率逐步达到95%以上。
(二)阶段目标
2005年~2010年:调查和评估海洋功能区质量现状;各类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控率达到90%;保持达到一、二类水质标准的海洋功能区数量,提升达三、四类水质标准的海洋功能区数量,基本取消劣于四类水质标准的海洋功能区,低于水质标准要求的海洋功能区不多于功能区总数的15%;基本取消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劣于三类标准的功能区。
2011年~2015年:各类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控率达到100%;各类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达标率在95%以上,取消水质劣于四类、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劣于三类的海洋功能区。
第十九条 海洋环境污染综合防治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005年~2010年: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农业面源和海域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削减。到2010年,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船舶石油类排放总量较2006年削减25%;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削减20%。
2011年~2015年: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海总量,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到2015年,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船舶石油类排放总量较2010年削减25%;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量削减20%。
(一)工业污染控制
到2010年,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5%;到2015年,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100%。
(二)城镇生活污染控制
2003年,全市污水量达44705万吨/年,预测2010年污水量达47376万吨/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到2015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
(三)污水处理厂建设
全市城镇污水由综合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组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应根据全市的经济发展特点,根据区域流域、地形地势特征,科学划分污水处理系统,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厂址。根据分期污水量及处理要求,立足近期的可操作性,保证污水处理厂如期投入运行并达到要求的处理率,同时注意与全市长远发展的有机衔接。
(四)海上污染控制
1.港口污染治理
2006年~2010年,所有港口要完成污水处理厂(站)、油污水回收船等设施装备的建设,港内禁止排放机舱污水,各油港要有足够接收压载水和洗舱水的设施;渔港要设置生活垃圾接收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回收车或回收船,将回收的生活垃圾集中统一处理,在渔港水域设立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定期监测,禁止在渔港区内排放超标污水。
2011年~2015年,在实现港口污水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港口进行污染治理,所有港口油污水处理厂(站)、油污水回收船等运行良好,港口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并加强对港口船舶压舱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监督,防止超标排放;各渔港建设的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装置运行良好,能满足渔船油污水等的接收处理要求,严格保护码头生态环境。
2.船舶污染治理
计划2010年控制排海量为252.6吨/年;2015年比2010年削减25%,即控制排海量为189.5吨/年。
2006年~2010年,对进入东莞市海域小于150总吨的油船和小于400总吨的非油船设置简易油水分离装置和残油储存柜;150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全部安装油水分离器并保证良好的运作状况;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装有滤油设施和公约规定的排油监控装置并保证运行。对没有排油监控系统的油船实施监控,禁止在东莞市海域内排放压载水和洗舱水,严格控制到港压载水量。各类航运船舶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并使燃油、润滑油全面回收利用,在加强防止含油或其他有毒物质压载水排放造成海域水质污染的同时,开展船舶压载水带入有害水生物的防治工作;渔船的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
2011年~2015年,在船舶污水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船舶污染进行治理。对所有交通运输船舶要求必须安装除油装置,船舶防污设备全部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使船舶海上作业规范化;健全海区监视系统,使所有交通运输船舶在东莞市海域内达到“零排放”,杜绝污染物直接进入海域;使用船舶污染物处理自动监控技术和设备,对船舶排污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五)集约化禽畜养殖污染控制
沿海各镇集约化、规模化的禽畜养殖场于2006年底完成清理整顿,将停产或关闭污水处理逾期仍不达标的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并完成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内禽畜养殖场的清拆工作。
(六)海水养殖污染控制
2006年至2015年,要加快东莞市沿海城镇建设的步伐,逐步控制海水养殖区的污染,无机氮、磷酸盐等主要污染物要求达标排放,提高养殖废水处理率。
(七)入海江河污染控制
主要出海河流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东江北支流、倒运海、东江南支流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麻涌河、东引运河、东宝河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四类标准。
(八)围填海控制
2006年~2010年:严格控制在水动力条件、行洪排涝和交通航运敏感海域围海、填海,逐步完善围填海的规范管理。
2011年~2015年:围海、填海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杜绝违规围海、填海的现象。
第二十条 生态保护与建设
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重点保护海洋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物种,逐步恢复受损、破碎生态系统的功能,运用人工繁养殖、增殖放流等有效途径,恢复海洋生物资源,阻止海洋生态功能的破坏,全面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到2015年,海洋生物多样性明显突出,海洋生态功能全面提高,海洋保护区建设发展稳定,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质量标准。
在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在全市选择合适的区域种植红树林。在不影响港口开发的前提下,加强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在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筹建珠江鲥幼鱼索饵自然保护区。在不影响航道等前提下,探索投放人工鱼礁的可能性。
第二十一条 海洋环境调查监测
一、海域、江河环境资源调查
调查监测项目包括海域水文气象、海况理化因子、海底状况、海洋生物、海洋灾害,内陆江河水域理化状况、底质和渔业资源等,于2006-2008年按国家相关环境资源调查规范进行。
二、2006~2010年监测计划
到2010年全市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区监测率达100%,有效控制入海排污量;建立起信息顺畅、反应灵敏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
(一)优化和完善监测站点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监测站点,全面开展监测站位的监测,及时汇总数据、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实行海洋环境质量的季报制度。
(二)污染源达标排放监控
对重点工业污染源、重点集约化禽畜养殖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和海上船舶及其相关作业的污水排放进行监督控制监测。
(三)全面开展陆、海环境状况检查监测
在例行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对主要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进行陆、海环境监测,分析水质变化规律,预测海洋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确定排污与海洋环境质量间的输入响应关系。对水质监测站点进行有效水质监测,准确评估海洋环境保护中期实施效果,实行海洋环境质量的月报制度;对直排口、混排口、入海河口、市政下水口、海上船舶的主要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进行年度监测。
(四)基础设施建设
更新落后、老化的专用监测仪器设备,补充新增监测方法所需的工作条件。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开展定期、连续的生态监测工作;建立以岸站、船舶、水域站、卫星、航测组成的多种监测技术集中而成的监测体系,实现立体生态环境监测;建立赤潮监测和预报系统,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三、2011年~2015年环境监测计划
水质监测全面标准化,实行海洋环境质量的周报制度;实现所有入海河口、污染源排放口的水质自动监测,对入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年度进行全面监测;实现非点源例行监测;建成海洋环境与事故、灾害的预测、预报系统,并且投入运行。
四、海上执法检查
在现有执法船艇上增加现代通讯、导航、取证等设备,提高监察、执法水平;新建内河渔政执法船一艘,加强内陆水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新建海洋监察船一艘,提高海洋监察能力;实现内控管理现代化,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动态监控系统,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措施
一、加大综合管理力度;
二、加强海洋环境立法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推进海洋科技进步;
四、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五、加大环保投入,拓宽环保融资渠道,强化政策引导;
六、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文由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表(略)
2.东莞市海岸线示意图(略)
3.东莞市海洋保护区示意图(略)
4.东莞市海洋功能区划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