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严格特种设备作业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特种设备作业考评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在市局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考委会质量体系、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评分细则。
第五条 考评人员经市局聘任并颁发《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考评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是:
(一)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对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
(二)评定理论知识考核试卷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对评定结果的正确性、公正性负责;
(三)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考委会。
第七条 考评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必须准时到场考核,科学、公平、公正地履行考核职责,遵守《考评人员守则》(见附件1);
(二)考评人员实施考核前,应向全体考生宣布《考场纪律与注意事项》(见附件2),并向考生出示考评人员证书;
(三)在规定时限内依照评分标准完成评定工作,并在评定结果上签署姓名;
(四)把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在考核记录表上,并在考核记录表上签署姓名。
第八条 考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加考核工作时不得迟到、早退、中途离场,不得酒后从事考核工作;
(二)考核过程中,用语应规范、专业,不得诱导、侮辱考生;
(三)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考核单位或考生任何财物;
(四)不得透露考核内容;
(五)不得参加其考核项目的授课工作;
(六)严格按照考核大纲、题目进行考核,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内容。
第九条 考委会应当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记录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对考评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局。
第十条 考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考委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督促改正,并报告市局;市局根据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考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考委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排非考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的;
(二)发现考评人员有违反规定行为未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局的;
(三)未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并对其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