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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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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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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环发[2005] 4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5-03-31生效日期:2005-03-31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批事项

  (一)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固废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下列单位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室负责受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

  (四)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申请材料(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1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4、附件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6)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并附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与重新申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见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的审批事项),并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需要办理重新申领手续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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