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与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到2000年,本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北京市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1995年水平,使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为此,我市将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抓重点和分期分批发放的原则,1997年我市对重点工业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实施持证排放污染物,持证申报新项目。
二、控制指标及发证范围:
1、排污许可证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为: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氰化物、汞、砷、铅、镐、铬、石油类、工业固体废物。
2、首批发放排污许可证范围为:
(1)、在环境统计范围内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市排污总量90%以上的市属以上工业企业(名单附后);
(2)、锅炉吨位在10t/h(7MW)以上或总台数为4台以上的供热锅炉房。
三、实施步骤
根据《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指标申请、审批发证和证后监督管理。
1、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首先要按期如实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北京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基础情况登记表》,表内数据均应填写1996年数据,若1996年生产不正常可填写近两年的可靠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环保局。
2、排污指标申请:排污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排污现状、发展规划及达标计划。填写《排放污染物申请审批表》,在不超过市环保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核定后向市环保局提出排污指标申请。
3、审批发证:市环保局在收到排污单位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排放污染物申请审批表》后,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总量,并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提出要求。对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北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规定限期削减排污总量。
4、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对持证单位实行年审制度,检查污染物削减措施、实施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及总量情况。
持证单位要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定期向市环保局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和监测数据,并报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市环境监测中心和经市环保局资质认证合格的主管部门监测站,要对排污单位进行抽测。原则上水污染物的监测次数为每年4-6次,其中主管部门和监测中心各测2次,主管部门一、三季监测,监测中。二、四季监测。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次数为每年1-2次,监测中心不定期测一次。
5、持证单位要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抽查的原则,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排污口要做到归口排放,并设立排污口标志牌,建立排污口监督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污水流量计并保证流量计正常使用。
四、工作进度安排
1、5月底完成发证准备工作。
2、6月上旬召开发证企业厂长动员会,布置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宜。并对发证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填表要求等。
3、7月底前企业在填报所发三种表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送市环保局。
4、8月份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发证,并以此进行管理。
5、年底进行年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