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
现将《2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十二条规定:“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为落实好这一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投资额度较小、危险程度较低的项目,内容可简化)。安监部门要对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危险性大的项目可以请专家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查同意书》,作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依据。
二、建设项目可以不做《安全预评价报告》,不需安监部门批复。
三、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评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结论性意见,报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备案审核书》。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试运行前要制定可靠安全措施,并形成试运行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者委托安评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安监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
2.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报告;
4.安监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查合格后,安监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书》。
六、此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安监局审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