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情况
1、市、区县(市)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2、工矿商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1、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各项安全制度建立和落实;
4、企业工程项目承发包及职业卫生;
5、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工作。
二、考核标准
1、考核成绩总分为100分,以事故考核指标得分和管理工作得分综合评定,即:总分=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得分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8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中,超事故考核指标或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考核为不达标;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直接考核为不达标;重点考核指标(考核表中带*的项目)有三项以上不合格的视为不达标。
2.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得分:为25分制。被考核单位零事故的得25分;实际死亡人数与考核指标相比x值:0<x≤50%的得20分,50%<x≤75%的得15分,75%<x<100%的得10分,x=100%平指标数的得5分。
3.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分为75分。各项分数详见《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年度考核表》。
4、标准中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考核方式
履职考核实行“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中央在沈各行业(系统)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考核;市、区、县(市)直接监察单位由市、区、县(市)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
1.每年初由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本年度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
2.每年第二季度末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并将结果通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同时对下半年工作重点及指标完成的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指导企业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3.每年12月由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按《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情况汇总表》和《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年度考核表》对各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4.每年1月20日前市、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核意见。
附:1、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情况汇总表.doc
2、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年度考核表(1).xls
3、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年度考核表(2).xls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