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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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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沈阳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4-04生效日期:2006-04-04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责任意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受理;重特大事故隐患可直接向市负责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发现举报内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应移交其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 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逾期未改正、未停产停业整顿、未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从业人员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从业人员、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改建、扩建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获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按照其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三类。
  一般事故隐患(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同)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十二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8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4000元至10000元。
  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举报内容或线索的详尽程度、挽回经济损失数量、事故隐患的紧迫程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和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八条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举报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初评定级,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
  
第十一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定级,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审核小组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颁发奖励金。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查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依法处理,以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举报人虚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纪检监察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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