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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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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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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泉政办〔2002〕64号

颁布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2-04-26生效日期:2002-06-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建设生态经济文明城市,防止环境污染,努力营造洁净、优美、绿色的现代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清除白色污染,共建绿色家园”活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泉州实际,决定在市区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为做好上述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泉州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聚乙烯或聚丙烯等为原材料生产的,降解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区范围为:鲤城区、丰泽区、清濛科技工业区和洛江区的万安开发区。

二、凡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进行整改,转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要求的可降解塑制品或其他替代品,其中的食品袋必须同时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要求的可降解塑制用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贸易、交通、旅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区流通领域及所主管的商品交易市场、运输行业、酒店旅馆饮食行业、医疗行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对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行业禁止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和对在经营中使用可降解的塑制用品的卫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按本暂行规定的期限要求禁止本辖区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强化监督和管理,按本暂行规定的期限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的危害性,鼓励和提倡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在环境中易回收、易处置、易消纳的包装物,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对塑制用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和支持使用纸制或可重复使用的布制购物袋。

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凡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本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凡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一次性塑制用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予以处罚。

六、各县、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定,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制用品”的工作。

七、本暂行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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