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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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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泉政办〔2024〕16号

颁布部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6-11生效日期:2024-06-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1日印发的《泉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泉政办〔2011〕264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泉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健全分工明晰、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泉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海上大风、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干旱、高温、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精准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上下级联动、部门间协同,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合力。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水平,夯实应急减灾救灾群众基础。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将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气象灾害相关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雪、寒潮、霜冻、冰冻等低温天气灾害,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防范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引发重大以上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泉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市海洋渔业局、泉州海事局、市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 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各项应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县(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高温、大雾等灾害由各县(市、区)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3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国资委、海洋渔业局、城管局,泉州军分区、泉州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泉州海事局、气象局、泉州水文中心、通信发展管理办、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泉州水务集团、泉州晋江国际机场、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厦门工务段、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市分公司、铁塔泉州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泉州分公司、泉州高速公路运营相关单位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市应急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各县(市、区)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体系,加强天气雷达与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等建设,优化完善气象、水利、水文、海洋监测系统,提高综合监测能力。

  3.1.2 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机制。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适时与毗邻地市气象部门进行会商和联防,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1.3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以及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按规定将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4 灾害普查

  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部门将预警等级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建议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依托泉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微博、微信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车站、港口、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铁路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矿区、林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应知尽知。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发布作业公告。

  3.3 预警预防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特别是对本辖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4.2 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监测实况和影响程度、范围,综合会商研判,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相关防范措施,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4.3.1 台风、暴雨、干旱

  由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事件引发的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按照《泉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4.3.2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气象短时临近预报时段密度,根据需求组织人工防雹作业。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做好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并为处置灾害提供技术指导。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灾害发生后,按有关部门的需求,及时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住建部门要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项目防风准备,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外脚手架、工地围挡、临时工棚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城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民航部门要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内河水上运输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并做好船舶系固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指导有关经营主体做好灾害紧急预防,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文旅部门要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配合景区主管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疏散和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其关闭。

  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要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4.3.3 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海洋渔业部门要负责监督、指导沿海地区做好海上渔船防风避浪转移、渔船返港就近到港避风、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及渔排加固、渔船锚固等工作。海洋预报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浪变化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海事部门要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上大风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措施;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港口部门要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3.4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等气象灾害,由各成员单位按照《泉州市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3.5 高温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高温影响的防御建议。

  供电部门要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平衡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必要时依据预案执行负荷管理等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要依职责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和环卫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城管、水利部门要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公安部门要做好交通安全提示,针对性开展车辆爆胎、自燃等风险提示,引导群众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卫健部门要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指导有关经营主体,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6 大雾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根据大雾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遇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加强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海事部门要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霾和沙尘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供电部门要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铁路部门要分别做好民航、铁路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3.7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等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重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必要时,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

  4.5 社会动员

  4.5.1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5.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支援。

  4.6 信息公布

  4.6.1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2气象灾害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4.6.3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对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播发。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时关注、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利用喇叭、吹哨、敲锣等方式及时向当地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4.7 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制定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市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针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气象灾害的成功经验与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财产;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4 灾害保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 应急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重要用户的工作用电。

  担负重要应急机动处置保障的单位,应结合气象灾害预警提前部署,为雷达等重要监测设施的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实行联勤联动,联合指挥疏导交通;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要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6.4 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气象灾害预警的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有关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属于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7 基本生活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并按市应急局的采购计划和调拨指令,积极做好市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运工作,保障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

  6.8 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9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10 技术储备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11 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短信、融媒体、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推动气象防灾减灾科普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和泉州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台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及以上阵风;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近海将出现热带低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及以上阵风。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2级及以上阵风。

  I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12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4级及以上阵风。

  9.1.2暴雨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市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将出现5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过程中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市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1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我市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2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50毫米。

  I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我市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3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80毫米。

  9.1.3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市有3个及以上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将出现9级及以上阵风的雷雨大风、冰雹或龙卷风,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4海上大风(除台风外)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市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者10级及以上阵风。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我市近岸海域将出现9级及以上平均风,或者11级及以上阵风。

  9.1.5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预警

  Ⅳ级预警:预测我市有超过50个乡镇(街道)最低气温将下降到2℃以下,同时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2℃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

  Ⅲ级预警:预测我市有超过50个乡镇(街道)最低气温将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3天以上,同时有10个以上乡镇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

  Ⅱ级预警:预测我市有超过80个乡镇(街道)最低气温将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5天以上;或有20个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持续3天以上。

  I级预警:预测我市有超过80个乡镇(街道)最低气温将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7天以上;或有20个以上乡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持续5天以上。

  9.1.6高温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我市有2个及以上国家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7℃及以上,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我市有2个及以上国家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9℃及以上,并可能持续2天以上。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我市有2个及以上国家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40℃及以上,并可能持续2天以上。

  9.1.7大雾预警

  Ⅳ级预警:预计未来2天我市有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沿海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天我市有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沿海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名词术语解释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会对施工作业、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是指从积云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转空气柱,会对人身安全、施工作业、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等造成危害。

  海上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或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海上交通、海上作业、港口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会对农业、林业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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