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06〕90号

颁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6-11-20生效日期:2006-11-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快速、及时、妥善应对和处置重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第十届人代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5〕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3至9人死亡或失踪,或受伤10至29人,或需要紧急转移、疏散、安置100至100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至3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2.事故损失未达到上述范围,但事故没有得到完全有效控制,仍有达到上述损失可能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四)应急救援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家组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分管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市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局消防支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民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气象局、经济委员会、商务局、财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大庆电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大庆车务段。
  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配合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和环境监测10个专业处置组,具体承担事故发生时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承接重大安全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国家、省、市三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安全、有序疏散。
  3.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4.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电力、水力、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及时进行抢险救援。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的勘察和取证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9.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10.环境监测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监测事故涉及或者影响区域大气、水质和土壤的变化情况。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事故险情和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灾害、灾难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在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的同时,要将事故情况报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3.接警单位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4.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要视情况在要求时间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5.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6.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适时上报。
  (二)应急处置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应急预案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并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2.赶赴事故现场
  市政府相关领导,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各事故救援牵头单位要立即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3.现场救援处置
  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制订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综合上报,必要时调集驻庆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各专业处置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上述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
  (二)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加强现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建安全救护志愿者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五)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县(区)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六)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及储备情况。
  (七)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视情况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协调解决。
  (八)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等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九)技术储备保障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七、附则
  (一)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制定,分别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具体分工如下:
  1.大庆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制定;
  2.大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制定;
  3.大庆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4.大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制定;
  5.大庆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6.大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7.大庆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
  8.大庆市铁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大庆车务段负责制定;
  9.大庆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类别,本预案与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三)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五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四)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大庆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大庆市地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已被修订)
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已被修订)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废止)
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已废止)
大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被修订)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同专业相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