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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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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07〕36号

颁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7-05-17生效日期:2007-05-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大庆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根据《“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和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五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环境统计结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承载能力、区域削减能力等因素,确定了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任务(见附件),确保到2010年,五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以内,并力争有所减少。
  
二、总量控制基数的确定
  (一)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烟尘,为全社会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和生活污染源排放量。
  (二)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中的工业粉尘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排放量。
  (三)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基数,以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为基础,以满足相应大气环境功能区目标为原则,结合清洁生产要求确定。
  
三、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
  (一)分解范围。
  为实现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我市各县、区、高新区及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分解原则。
  总量控制计划的分解,以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削减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总原则,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整体控制,服从总目标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以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为总目标,确保我市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2.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为市控和各区、县控两级,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逐级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原则上市环境保护局直管企业由市政府直接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进行管理,县、区和高新区分管企业由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进行管理。
  3.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区域削减能力和环境状况的差异,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区别对待。
  4.稳定达标,总量削减的原则。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分解应在各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分配到各污染源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不应超过该污染源的稳定达标排放量。“十一五”期间,按国家要求松花江水系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5.留有余量,持续发展的原则。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分解,要考虑“十五”期间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排放总量要求,并顾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预留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调节指标,以备日后的发展。
  (三)目标分解。
“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在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大庆市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县、区、高新区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污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以及国家、省、市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按市控、区控和县控进行分解,结果见附件。
  
四、总量控制计划的实施
  (一)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有力措施,是控制环境污染、巩固“创模”工作成果、建设生态市的重要环节。各县、区、高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落实减排工程项目,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总量控制计划的落实和实施,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规定范围内。
  (二)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充分发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度,县级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吨。
  (三)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和处理。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四)要结合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水耗、重污染的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高增值、低消耗、少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产业,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控制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转变。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强度应控制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下,新增工业废水COD浓度原则按100mg/L控制,工业废水氨氮浓度原则按15mg/L控制,同时要按清洁生产要求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70%。新、改、扩建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设施必须采取先进的脱硫、除尘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增量。
  (五)加强新、老污染源监督管理,重点抓好石油、石化、电力、食品加工、皮革和造纸行业的污染控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各级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限产、限排,经过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控制要求的,必须依法予以关、停。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7年底前完成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技术准备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六)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确定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制定强制清洁生产计划,监督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五、总量控制计划的考核
  “十一五”期间,将总量控制内容纳入区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逐年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情况。到2010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五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污染源限期治理完成情况以及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等。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政绩的依据之一,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十一五”期间大庆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doc“十一五”期间大庆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doc“十一五”期间大庆市工业粉尘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doc“十一五”期间大庆市烟尘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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