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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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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萍府办发〔2011〕25号

颁布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10-08生效日期:2011-10-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萍乡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萍乡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前期处置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市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负责。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4)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和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

1.5 预案启动条件

重点火险区火场持续8小时、一般火险区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林区森林火灾对森林造成极大危害;林火对林区村庄、居民点、风景名胜区、保护区、重要目标、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人员较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县(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或向市人民政府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指挥机构-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1.1组成人员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萍乡军分区参谋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萍乡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中国电信萍乡分公司、中国移动萍乡分公司、中国联通萍乡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

2.1.2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具体职责:

(1)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情况及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做好车辆调配、通讯联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等应急措施的落实。

(2)确保扑火人员和扑火物资设备等快速运输到位;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派出扑火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督促市领导、市应急委员会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2.2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各项工作。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火灾情况和任务分工告知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分工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扑火救灾各阶段工作。

(1)萍乡军分区

组织调度各县(区)人武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市公安局

指导各级公安部门积极参加森林灭火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3)市林业局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的统计和损失评估。

(4)萍乡市武警支队

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5)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救援支队)

组织、协调各县(区)消防大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6)市法院

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7)市检察院

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

(8)市发改委

根据规定,积极落实各种紧急物资的调拨工作。

(9)市财政局

统筹安排市级森林火灾扑救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0)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

改善林区交通条件,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道路畅通。

(11)市民政局

对因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因扑救火场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在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12)市卫生局

负责指导重点林区乡(镇、场)、医院(医务室)制订对伤员的抢救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药械,组织森林火灾现场急救,积极救治伤员。

(13)市监察局

会同森林防火部门对森林火灾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监督、指导县(区)监察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14)市气象局

当出现较大森林火灾时,组织有关基层气象部门赶赴火场,搜集气象数据,为森林扑火决策做好服务,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5)市广播电影电视发展中心

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16)中国电信萍乡分公司、中国移动萍乡分公司、中国联通萍乡分公司

确保火灾发生时有线、无线电话的通讯畅通。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即为市处置森林火灾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履行较大、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并设立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技术咨询组和现场督查组等工作部门,具体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响应,积极参与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其具体职责任务是: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上报火场最新信息;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拨扑火机具;必要时,指挥调动邻近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协调解决各地在扑火救灾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和督促当地查清火灾原因,侦破火案;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具体的扑火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物资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食品等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及伤员救治,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森林植被、扑火进展等情况,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开展工作,及时传达省、市领导相关批示、指示精神,监测火场情况,检查、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扑火救灾指令及本级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和协助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4 市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本预案启动后,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重点期,市气象部门根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资料,在电视台向全市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报告,或通过12119等报警电话及其他途径报告和反映森林火灾信息。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逐级上报至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区)森林防火部门或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生在重点火险区、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村庄、居民区、重要目标、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市周边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市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视情报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响应

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目标、重要设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影响重大;需要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2Ⅱ级响应

在重点火险区、重点林区、景区、保护区火场持续8小时,一般火险林区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需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或者发生在市辖周边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火情之一时,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进入紧急状态,实时了解事发地火灾扑救动态,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发出预先号令并调集各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集中待命;根据火情发展趋势,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状态。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个小时内,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12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组建到位;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应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2.1扑火前线指挥部

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在火灾发生地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一般设在便于观察火情且通讯畅通、安全有保障的制高点。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类队伍的调动,后勤保障等工作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场较大时,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战区,设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场的扑救指挥。

4.2.2扑火指挥原则

(1)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

(2)逐级指挥。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前线分指挥部必须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的,前线指挥部不得越级向扑火队伍直接下达命令,以避免造成指挥错乱。

(3)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为若干战区,分片落实扑火任务,各前线分指挥部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场的责任制。

4.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应组织人员运送现场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到指定地点。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2跨区域调动增援机动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市内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还可以向省申请周边市支援扑火。

4.10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信息发布

(1)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省林业厅负责发布。一般、较大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林业局负责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或前线扑火指挥部的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12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报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尽快恢复植被。

5.2火灾损失评估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程序逐级上报;发生跨县(区)森林火灾,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程序逐级上报。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派出技术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勾图,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如实报告查处情况。构成特大、重大森林火灾的,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奖励有功人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区)、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火场实况图片、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应急队伍保障

必须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调遣和指挥。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加强训练、互相支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和乡(镇)三级森林防火部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4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实行分级负担。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灭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培训、演练

6.6.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扑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预案演练,及时修订完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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