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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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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府[2000]61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0-06-03生效日期:2000-06-01

  为加快我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步伐,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加大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290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废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外地驻珠海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均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各管理区、斗门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处理费由珠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委托市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具体实施由市建委授权市政部门和市供水总公司协办)。

  三、免征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生活用水)、污水处理厂生产用水、驻军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由市民政局出具证明)。

  (二)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排放量的计算和收费标准

  (一)污(废)水排放量按用户用自来水量的90%计算;自备水源的按机泵取水流量的90%计算。

  (二)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较大的单位,污(废)水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蒸发量后的90%计算。

  (三)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废)水,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排放的,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30元/吨。

  (四)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污(废)水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的,市政部门按规定代收超标排污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达标排放,检测结果以珠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检测报告为准。

  五、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六、城市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供水企业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市政部门代收的超标排污费应按月划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设备改造、大修、维护经费及排水监测、征收管理的开支。每年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对市建委提出的计划进行审查后,按期拨到使用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七、城市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在指定银行设立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过渡帐户,该帐户只收不支。收入(包括利息)在每月征收结束后15日内向市财政专户清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延缴款时间。

  八、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九、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凡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十、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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