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杨 昭
联系电话:2820872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要求,推动和指导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二、分级实施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三、机构与人员
(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标准和实施指南,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公告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名单。
(二)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为天津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三级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为天津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其他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为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审核结果(含电子版);
4.对市安全监管局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三)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为我市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我市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四)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具体评审人员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布。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培训换证申请,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五)市安全监管局及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及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布。
(六)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培训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自评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工作程序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与申请
1.危化品企业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自主选择咨询机构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相应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1),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危化品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2.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可为我市危化品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的咨询机构可为本辖区内的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提供三级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
3.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实施指南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危化品企业的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3名自评员,加油站的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2名自评员。
4.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
③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
②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应在90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
③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④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
5.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
6.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相应等级的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
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经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7.新设立的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二)受理与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单位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4)。
3.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4.评审工作组按照三级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进行考评,评审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的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按照二级通用标准及实施指南进行考评,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否决项全部合格的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
5.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及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
6.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7.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三)审核与发证
1.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报市安全监管局。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2.市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3.评审组织单位为达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五、监督管理
(一)延期换证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二)监督检查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对所评审的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企业自查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四)撤销公告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市安全监管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五)注销公告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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