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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的指导意见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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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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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监管矿〔2012〕5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4-20生效日期:2012-04-2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2月14日被《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加强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落实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令39号)等有关要求,现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工程性矿山,但不包括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开采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技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及任职条件

(一)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是指被矿山企业聘请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工程技术职务,有明确的技术岗位工作职责,在矿山承担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分在职与外聘两类,在职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指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并从事固定的矿山技术工作;外聘人员是指矿山企业聘请的兼任本矿工程技术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

(二)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矿山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矿山工程类专业主要是指采矿、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爆破、矿井建设、矿井通风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没有专业或是其它专业的企业在岗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全日制学校矿山工程类专业中专以上毕业,或具有采矿专业大专结业证书并从事矿山技术工作满二年。

(三)矿山企业应聘请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同类型矿山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能适应矿山技术工作需要,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担任矿山工程技术人员。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的技术职务应与其工作经历、技术职称、学历相适应。

二、矿山企业工程技术力量配备

(一)大型地下矿山和有3家以上地下矿山的矿山企业总部,要设立技术工作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及通风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6名以上,其中至少具有3名以上在岗在职人员。同时,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

(二)中型地下矿山要配备4名以上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2人必须是在岗在职人员。小型地下矿山要配备2名以上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1人必须是在岗在职人员。矿山企业的总部已按照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总部技术人员能完成矿山日常技术工作的中、小型地下矿山,可不另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露天矿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场要配备采矿、地质、测量、爆破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4名,并且至少2名是在岗在职人员;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100到300万吨(含100万吨,不含300万吨)的露天矿山应当至少配备3名,并且至少1名是在岗在职人员;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在100万吨以下(不含100万吨)的露天矿山(不含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2名;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1名。

(四)地下矿山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应有能胜任采矿、测量工作的技术人员,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其它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确定。

(五)矿山企业自身工程技术人员不足的,相关技术工作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也可以聘请企业外部人员兼职。相关技术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矿山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具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爆破等专业在职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地下矿山技术服务的还必须配备矿井通风专业技术人员;

2.矿山企业应与中介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等相关要求;中介机构可服务的矿山数量,根据本机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和矿山需要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量确定,但每月在矿山现场服务时间合计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地下矿山和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要配备在岗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加强日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聘请外部人员兼任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的,应与外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及质量等要求;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兼职的,必须得到所在单位同意,为每家矿山提供的矿山现场技术服务时间每月合计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工程性矿山,可以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或部分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可以不配备或配备部分工程技术人员。

三、矿山安全技术工作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绘制相关图纸

1.地下矿山应绘制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或纵投影)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实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或填图,其中井上井下对照图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纵投影图)每年度至少全面更新一次。

2.露天矿山应绘制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总平面布置图等实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或填图,其中采剥工程平面图每年至少全面更新一次。

3.图纸格式、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编制作业指导文件

1.地下矿山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应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地下矿山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采矿作业面或掘进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2)作业面主要生产系统和巷道布置(包括巷道尺寸);
(3)施工或回采工艺与方法;
(4)顶板管理方法(包括支护要求);
(5)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6)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工作面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工作面交接班、顶板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爆破安全管理、设备管理、防尘等安全生产制度);
(8)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片帮冒顶、防中毒窒息、防尘、防机械伤害、防水、防火等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9)现场应急要求(包括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及应急措施、应急装备、避灾路线等);
(10)工程施工图及主要生产系统图。

2.露天矿山应在每个单项工程(包括开拓、采矿、剥离以及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其它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露天矿山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的依据与原则、工程概况、地质情况、施工或采矿工艺与方法(包括施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制度、施工计划、现场应急、文明生产、工程施工图等内容。

3.矿山采掘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主要工程及安全设施符合已批准的《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如发现《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不合理或与实际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采掘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由矿山技术部门负责人(或生产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的采矿技术人员审核,经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审,报矿山技术负责人(没有技术负责人的报分管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工程开工前,由技术人员向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员、工人进行交底。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客观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修订采掘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并作补充交底。

(三)收集并保存基础技术资料

地下矿山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采掘工程、采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相邻矿山(包括废弃矿井)等技术资料,并作永久保存。地下矿山闭坑后,技术资料应送政府有关部门保存。露天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最终边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资料,并作长期保存。

(四)开展作业现场检查指导

矿山技术人员应经常性地开展现场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并责令生产或施工单位纠正作业现场不符合作业指导书和开采设计的问题,并对检查地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进行记录。矿山技术人员还应根据作业班组上报的情况和领导的工作指令,及时解决现场技术问题。

(五)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分析和可靠性评估

矿山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或骨干技术人员)要定期组织召开技术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还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六)定期组织开展重要安全设施、作业环境的监测、检查及试验

1.露天矿山:对高陡边坡、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实施有效的日常监测;分台阶开采的矿山每季度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各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平台的长度、宽度及平整度等进行一次测量;分层开采的矿山每月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对分层高度、分层坡面角、凿岩平台宽度、工作边坡角度等进行一次测量。

2.地下矿山:矿山机电部门或机电技术人员每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矿山提升系统进行一次检查,主要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立井提升防坠器、斜井提升阻车器、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主要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传动装置等);对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防过卷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试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定期对涌水等水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3.有关监测、检查及试验情况要形成记录,并建立台帐。
(七)参与采掘、采剥作业计划的编制
矿山技术部门应协助生产部门编制采掘、采剥作业年度及季度计划,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与生产工程同步安排与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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