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火炬高新区、象屿保税区安监局: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等相关规定,对《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厦安监综合﹝2011﹞3号)进行重新修订,已通过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不含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登记建档、检测、监控与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前应通过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相关信息。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重大危险源企业信息申报表(制式表格);
(三)辨识、分级记录;
(四)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五)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八)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九)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十)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二)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三)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厦门市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系统更新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重大危险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报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备案: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六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备案申请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理部门和申请单位分别存档。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为:“重大危险源编号(两位字母)+闽+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字)+〔备案年份〕(四位数字)+登记流水序号(三位数字)”共计十八个符号,每个重大危险源登记后流水序号保持不变,后续备案登记只变更年份和(或)危险源登记编号。
前款所指的重大危险源编号分为登记编号和核销编号,重大危险源登记编号为BA,重大危险源核销编号为HX。
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350200,思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3,湖里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6,海沧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5,集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1,同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2,翔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3。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核销,经现场核查确认后予以核销。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备案。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及核销材料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具体办理重大危险源信息及材料的接收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办法》(厦安监综合〔2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