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家核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09〕1045号)、《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函〔2009〕1045号)和《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市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核动力卫星、国内外航天器的坠落等其他可能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事故级别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跨省市跨区域的核与辐射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4.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造成辖区内江河流域、水源等受到放射性污染;
(3)经专家组评估,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
(4)核动力卫星、国内外航天器坠落等可能造成辖区内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1.4.2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辖区内的海域受到核与辐射污染。
1.4.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级)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大力协同,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
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人防办、市安全监管局、市海洋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气象局、武警天津总队、市公安消防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2 工作机构
2.2.1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
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
处置。根据响应等级的提高,市核应急指挥部可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协助处置。
2.3 专家机构
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与防护、电力工程、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市核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4.1 市核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发布Ⅰ、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宣布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组织召开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4.2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核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为市核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我市和涉及我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物资储备综合管理;积极争取和安排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所需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保障电网正常运行;加强协调,保障信息通畅,组织通讯部门制定和启动相关预案;保证有关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的生产能力和储备,根据应急需求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4)市商务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委做好蔬菜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做好市场调控。
(5)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过程中到岗到位、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违纪人员责任。
(7)市民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安置情况的统计、上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8)市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保障;会同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9)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协调我市车辆和穿越核与辐射污染区途经我市的车辆的监测,并对所载的物品进行分析;指导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抢修。
(10)市农委: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农副产品等进行监测,对受到污染的农副产品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对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11)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进行检测。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市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负责对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市核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市应急办:负责向市领导汇报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协调跨部门、跨区县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参与跨省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协调工作。
(16)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收拢人防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放射源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排查;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18)市海洋局:负责对辖区内海域可能受到的核污染进行监测,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海域受到核污染影响的信息。
(19)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协调我市内河辖区对穿越核与辐射污染区的船只进行监测,对所载的物品进行分析。
(20)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研判信息,预报、预测核与辐射对城市及其人群的影响。
(21)武警天津总队:负责组织防化分队对核与辐射污染物进行现场处置,对污染地面、墙面和物品等进行清污、洗消。
(22)市公安消防局: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2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核与辐射监测。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和土壤的监测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研判分析。
3.1.2 市环保局加大核与辐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站点建设,加大投入进行正规化、信息化和应急常态化建设。
3.1.3 各部门应加强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的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4 建立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按要求落实预警的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核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和核实相关事故信息,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市环保局应与本市有关部门以及周边省市环保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告。
4.2.3 市核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核应急指挥部应向市应急委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 分级响应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两级: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同一响应等级,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同一响应等级。
4.3.1 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市核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同时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市应急办及时将核与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国务院,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3.2 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市核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3 响应等级调整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
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市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核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市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的发展,对事发地省市进入我市辖区内的人员、食品、车辆、船只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4.5 人员防护
4.5.1 市卫生等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市应急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3 信息发布
5.3.1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2 市核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协调下,市通信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组成,主要负责本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 交通运输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经市核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市公安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卫生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7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变化,应急管理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2 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 培训与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努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其他部门适时开展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7.4 监督检查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