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09-11生效日期:2012-11-01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9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1日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加,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普及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教育。

  第五条  本市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开展环境教育:
  (一)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二)举办环境教育专题讲座;
  (三)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
  (四)举办环境教育专题咨询;
  (五)举办环境教育集中培训;
  (六)开设环境教育专栏;
  (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环境教育公益宣传;
  (八)便于公众接受的环境教育方式。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环境教育工作,负责环境教育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环境教育工作,负责环境教育的组织、推动、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
  财政、教育、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当做好与环境教育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环境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环境教育计划,明确重点教育内容。
  各区县、各系统应当按照全市环境教育计划,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环境教育工作计划。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工作,并按照全市和本地区、本系统环境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情况,安排环境教育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按照国家要求,小学、中学每学年安排的环境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
  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环境教育,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环境素养和环境保护技能。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环境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
  纳入国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其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

  第十八条  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环境教育学习课程,编制环境教育资料,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
  区、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开设环境教育栏目,开展环境教育公益宣传。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环境教育宣传周。
  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环境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在环境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教育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和企业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天津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