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强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管道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51号)规定的管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职责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本行政区域内管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