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指导和规范企业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在国家、省、市(地)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共享和交换,保障各级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数据规范(试行)》、《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规范(试行)》、《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6446483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2月27日
附件:
1.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
2.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数据规范(试行)
3.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规范(试行)
4.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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