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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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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交委安〔2013〕5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2-18生效日期:2013-02-18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3年2月18日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一级企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的组织领导;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委质监局”)负责受理全市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委质监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资质考核

  第六条 在我市注册的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经委质监局初审合格并经市交委签章后,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向委质监局申请。

  第七条 委质监局在每年的5月、10月集中受理考核申请,分别于6月、11月各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九条 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2张。
  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两部分,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二级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二)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委质监局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试卷按照考核类别分为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员(C类)三种试卷。委质监局负责知识考试命题、制卷和阅卷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舞弊。凡发现考试作弊的,取消考生当次考试成绩,同时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委质监局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由委质监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书面报告到市交委签章。考核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六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渝+“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1 (企业专职安全员)、C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行业代码分为G(公路工程)、S(水运工程)。

第三章 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延期申请按考核申请程序执行。企业延期申请材料由委质监局受理,其中“一级企业”经审核后,由重庆市交委签署审核意见后,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向交通运输部申请。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申请延期,应按规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
  (三)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四)原考核证书。

  第二十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委质监局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委质监局在每年4月、8月定期组织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申请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7月(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延期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核通过,准予延期:
  (一)按期提出延期申请;
  (二)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委质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且考试合格;
  (三)申请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证书上加盖专用章,在管理系统中更新考核证书有效期。考核证书有效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项目负责人延期申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延期申请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
  (二)本人因安全、诚信等方面原因受到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和委质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
  (四)本人伪造证书、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据虚假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委质监局提交变更申请。施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原考核证书。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调动。
  1.新受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2.新受聘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原考核证书。

  (三)其他个人信息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证书类别变更的,应提交个人近期白色背景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
  4.原考核证书。
  企业负责人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申请变更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提交以上材料,方可变更。

  (四)考核证书遗失补办。
  1.一级企业由企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二级企业由企业向委质监局提出申请。
  2.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因信息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五条 因申请人工作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一、二级企业间调动的,变更申请应当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机关在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上签署意见,收回原证书;再按照考核申请程序,由新受聘企业向新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第四章 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颁发的考核证书在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通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具备考核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委质监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予以记录。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委质监局举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并在网站上公告: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延期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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