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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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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3-02-18生效日期:2013-02-1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5月27日发布的《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09〕2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8日


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机制
  3.2 危险源的预防
  3.3 预 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4 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讯保障
  6.5 队伍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气象局、市地方海事局、长沙电业局、市政府新闻办、武警长沙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1)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2)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5)组织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6)承担市应急委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4)指导、督查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一网四库”;

  (6)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开展现场监测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应急管理宣教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牵头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物资信息库的编制和管理。

  市应急办:督查、指导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协调驻长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援。

  武警长沙支队:协助参加抢险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事故的安保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参与并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企业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对遭受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破坏的通信设施进行恢复,保障环境应急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污染物。

  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收集、消除水路污染物。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城市截污工程、污水集中处理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负责受污染及污染威胁的畜禽水产的救治工作并组织、指导其处置。

  市文广新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旅游局: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临时避难;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政府外事侨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长沙电业局: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在全市环保专家库中挑选资深环保专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 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环境危险源评估制度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

  3.2 危险源的预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

  3.2.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

  (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应急应对准备。

  3.2.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

  (1)各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

  (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

  3.2.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

  (1)区县(市)政府要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现场指挥部;加强

  与事发地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区通报情况。

  4.2.3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3 信息报告与发布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3.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长沙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长沙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提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3.4 信息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或通报。

  4.3.5 信息发布

  III级、IV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准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应急监测

  4.4.1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4.2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置,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4.5.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主要包括:

  (1)告知群众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恢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部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准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

  6.5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应急管理“一网四库”:指全市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库。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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