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3月27日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废止,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规范和管理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特制定《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施行。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认 监 委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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