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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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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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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1995-05-11生效日期:1995-05-1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8月22日被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于1995年4月24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5、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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