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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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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人环〔2012〕243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2-07-31生效日期:2012-07-31

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根据《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环[2012]47号)和《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深人环[2012]16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也有利于提升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是防范环境风险的需要,也是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的要求;既是化解风险保障自身权益的选择,也是重视环保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尤其是列入《名录》的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更应认识到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明确我市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深人环[2012]167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我委结合实际,对全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经营、铅蓄电池生产、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将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为明确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的企业范围,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凡《名录》内企业必须按照《方案》的要求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未列入名录,但属于《方案》规定的六大范围内企业,也应当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委将根据污染源实际监管情况,适时调整和补充《名录》。同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落实我市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根据《方案》要求,从今年9月1日起至年底,列入《名录》的企业作为我市的主要环境风险源,应按要求完成参保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二)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如实提供企业风险管理相关资料。

  (三)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行业特点、所处位置、风险等级等情况,合理选择投保档次,按照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用。

  (四)配合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接受业务指导,落实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和保险公司的整改建议,加强对自身环境污染风险的防控,切实提高自身的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投保企业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和损害评估工作,以尽快实施理赔,保障自身权益。

  四、加强我市重大环境风险源的投保监管

  对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没有按时参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实施严格监管:

  1、对该企业新增污染物的项目依法实施环保限批;

  2、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中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已被评为环保严管企业(红牌)的,不得在其后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中提升其信用等级;

  3、在该企业实施污染减排、优化升级改造项目或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等污染治理项目时,不得享受政府的环保专项资金;

  4、对该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5、对该企业排污状况、治理措施和违法行为等环境信息实施强制公开;

  6、将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和银行信贷征信系统,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信贷支持;

  7、在环保核查中从严审查,对需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出具环境风险控制缺乏保险说明;

  8、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理;对被吊销排污许可证企业,不得恢复其排污许可证;对被限期治理企业,应责令其采取限产或停产整治措施,并将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限期治理验收内容。

  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环保部门在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保处罚、环保核查、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绿色信贷和升级转型等环境管理政策上将采取扶持措施,给予优惠待遇,优先解决企业的问题和需求。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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