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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暂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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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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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3-04-01生效日期:2013-04-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1月11日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有效应对本市重污染天气,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重污染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明确,空气质量划分为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6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纳入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方案实施范围,具体为:

  重度污染: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视污染趋势发布重度污染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严重污染:全市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发布严重污染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强化应急措施。

  二、空气质量监测与信息发布

  本市经环境保护部认定的10个国控点已正式开展监测并发布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空气质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可以在上海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系统网站(http://www.semc.gov.cn/aqi)、上海环境网站(http://www.sepb.gov.cn)、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网站(http://www.semc.gov.cn)和上海环境热线网站(http://www.envir.gov.cn)查询实时发布的空气质量信息,或关注新浪网、腾讯网、东方网、新民网四大微博平台“上海环境”官方微博定时发布的空气质量信息,还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手机软件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当市气象局跟踪监测到易出现重污染的雾、霾天气时,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开展联合会商,及时编制不同等级的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信息,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网站、微博、电视、广播、手机软件等发布,市教育督导短信平台转发至全市中小学和幼托机构。

  三、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公众健康提示及建议、污染减排等。

  (一)重度污染预警

  1.公众健康提示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中小学暂停户外体育课,幼托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3)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

  2.污染减排

  (1)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增加燃气发电;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2)石化、钢铁、化工、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3)除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5)加强道路保洁,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6)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7)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县政府)

  (二)严重污染预警

  1.公众健康提示及建议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可能留在室内;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减少开窗通风;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中小学和幼托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3)倡导公众减少用电;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2.污染减排

  (1)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增加燃气发电;临时增加采购市外电力;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

  (2)石化、钢铁、化工、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限产、限污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以外,禁止所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禁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禁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县政府)

  (6)严禁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黄标车(除公交车、公路省际客运车外)禁止上路行驶;停驶3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责任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机管局、各区县政府)

  (7)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县政府)

  (8)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市政府还将视具体污染程度,决定采取学校和幼托机构停课、机动车扩大限行等措施。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市级工作组

  为保障应急方案实施,成立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机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为成员单位。市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研究解决应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编制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应急方案的实施,并对应急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符合启动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的授权,及时组织实施。

  (三)确定实施流程

  1.应急启动:当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测到易造成污染物累积的气象条件时,由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开展联合会商。出现重度污染时,由市工作组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并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组织发布污染应急信息;出现严重污染时,由市工作组研究决定后实施相关措施。

  2.应急实施及监管: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到应急启动指令后,按照实施细则,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搞好应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市卫生局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提醒公众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医疗机构和120急救中心做好应急准备。

  3.应急解除: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当污染减轻时,由市工作组办公室对外发布应急解除指令。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工作组办公室。

  (四)加强行政监督

  由市监察局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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