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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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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3)1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保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3-06生效日期:2013-03-06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强化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含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大力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扎实推进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保障了环境安全,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但从全省看,仍有一些建设单位环保意识仍然较为薄弱,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超期试生产等情况还比较普遍,部分市、县环保部门“三同时”管理工作松懈,检查频次少,试生产审核把关不严,项目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不仅给当地带来了巨大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而且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附件1),强化环保“三同时”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联动,建立健全环保“三同时”管理长效机制 

  要积极构建“分级审批、属地监管、联合验收”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系。属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我厅将全面加强对各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督查和指导,并依法对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联合验收机制,对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下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验收工作,上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听取下级环保部门项目验收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要完善环保“三同时”监管机制,切实整合项目审批、验收、监察和监测等机构力量,加强在环评审批、项目跟踪管理、试生产审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协调与配合,建立环保“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有效形成环保“三同时”管理合力。项目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环境监察机构等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单位送转项目审批意见;环境监察机构等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验收机构报告“三同时”监察情况,通报查处的违法行为;验收监测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确保监测(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及时将验收监测(调查)资料报送项目验收机构;项目验收机构要充分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充分征求和听取项目审批、环境监察机构意见,并根据验收监测(调查)结论,做好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要进一步加强与发改、经信、交通、水利、建设、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与相关部门项目综合验收与环保验收互动的合作机制,定期调取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登记、审批、验收名单和新开工项目的名单,认真核实项目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核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同时积极借助各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力量,做好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教育和管理,促进其提升环保意识,主动落实“三同时”制度。要加强与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联系与合作,在协助其做好项目落地环保手续的同时,帮助其认识“三同时”管理的重要性,督促其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加强巡查,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和整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要将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法检查纳入年度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制定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要建立健全包括环评及批复、 “三同时”检查记录、试生产审核决定等内容的“三同时”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项目“三同时”管理效率。对于“三同时”检查中发现项目“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挂牌督办和媒体曝光;对造成严重污染事件和对抗环保执法的建设项目单位,要充分运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力量,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三同时”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对本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清理排查,认真排查项目验收情况和存在问题,并进行汇总分类,认真研究解决对策措施。 

  四、严格把关,强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重点环节监管 

  要坚持源头预防,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环保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对项目设计审查中发现项目发生重大变动,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审批该项目环评的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变更手续。要坚持过程控制,全面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期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是否与审批一致以及污水、雨水和清下水三类管网等隐蔽工程建设情况。对环评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项目,要强化建设单位试生产申报意识,严格实行项目试生产核查负责制,严把试生产审核关。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受理建设单位试生产申请后20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试生产审核工作要求(附件2)和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审核。试生产审核人员应对核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核查审核结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出具同意试生产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别是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规划调整控制不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完成,建设项目依托的公用环保设施或工程未建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对于建设单位申请延期试生产的项目,要对延期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核。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投入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管并开展环境监测;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依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开展试生产,确保配套的环保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及相关环保措施得到落实;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尤其要督促建设单位对调试、试运行、开停车等阶段的非正常排放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环保投诉和信访问题突出、群众合理环境诉求未得到解决的项目,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验收,需要整改的依法责令整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建设项目环评和批复,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内容发生重大或较大变化造成批建不符、工艺变动、总平布局调整等情况的,应责成建设单位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或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要严格审核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积极发挥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评审的作用,充分论证和评估项目可验性,严把项目验收关。要积极推进项目验收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环发〔2012〕41号)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环评批文中明确须环境监理的项目,要严格督促新批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前委托环境监理,老项目未委托环境监理的要责令其立即委托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要作为试生产审核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要充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借力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环境监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要建立环保部门、环境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 

  六、多措并举,切实加强环保“三同时”守法体系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服务与执法相结合,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和政策服务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要每年举办1次对本级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守法培训,同时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发放环保守法小册子、签订“三同时”守法承诺书、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述职、建设单位“三同时”考核评比、建设单位“三同时”季度报告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环境守法机制,推动建设单位树立环境守法意识,主动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服务和指导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七、积极主动,认真做好省级审批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我厅(原省环保局)审批和委托审批项目(名单发电子版,以下简称“省批项目”)纳入本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系,依法开展“三同时”执法检查。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在省批项目开工后应每季进行1次检查,省批项目所属建设单位为设区市环保局直管的,由设区市环保局按上述检查频次进行例行检查,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将辖区内省批项目检查情况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和12底前报送检查情况表(附件3)。 

  各设区市环保局每年要组织所辖县级环保局开展一次对辖区内省批项目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我厅。对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先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并依法移送案卷;对于检查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与纠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报告我厅,并积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省批项目试生产审核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设区市环保局在市辖区的派出机构和其他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机构,位于上述市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省批项目试生产审核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对省批项目作出试生产审核(包括试生产延期审核)决定之日起10日内,须将试生产审核决定报我厅备案。 

  我厅对2001~2011年省批项目进行了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将采取“三个一批”的方式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处理:对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积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验收一批;对条件尚不具备,但经整改达到验收条件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通过验收;对严重违反“三同时”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下发督办通知书,严查督办一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通知列入“三个一批”名单(附件4)的建设单位与我厅联系验收事宜,并协助做好有关整改和验收申请工作,同时于每季度末向我厅报送省批项目“三个一批”行动进展(即附件4附表)。同时,省批项目属地市或县环保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现场检查会,向验收组报告项目“三同时”检查情况,并就是否同意项目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提出意见。我厅将充分听取属地环保部门对项目验收的意见建议,并将其作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董丽娴、王雷;电话:0571-28893902,28190038,电子邮件: zjepi@12369.gov.cn。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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