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组织制定了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其他安全等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继续教育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附件:1.煤矿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2.非煤矿矿山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3.建筑施工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4.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5.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6.危险物品(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7.其他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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