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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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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2013]104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4-26生效日期:2013-04-2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全面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建设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必须按照强化社会管理、顺应民生需求、服务科学发展的要求,围绕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思路,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措施,构建以公安现役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主体,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保安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为补充,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灾害事故,具有苏州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拓展政府专职消防队综合应急救援职能,建成“覆盖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及时、处置快捷、效果较好”的专业化队伍,专业力量和兼职社会力量密切配合,专业主体队伍得到重点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得到全面动员。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十二五”期间,苏州市区和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等四县(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GB152-2011)增建或改建38个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中,建制镇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 998/2012)中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建立,2014年底前完成;已建乡镇保安消防队按照“1车1泵10人(5名专职、5名兼职保安)”转型升级。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巩固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各地要采取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结合实际对难以维持现状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调整整合。已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消防装备,加强业务训练和队伍管理,提升队伍战斗力。

  (三)推动政企联合和化工集中区消防队建设。对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企业单独建队力量不充足的,可由政府协调,相邻企业按比例出资,实行“企业联合建队、消防统一管理”和“受益企业定期出资、政府专职消防队给予保护”的模式,组建政企联合专职消防队。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省级化工园区、生产(加工)区,积极协调辖区内单位联合建设化工集中区专职消防队,增强企业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四)鼓励发展乡村志愿消防队。将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纳入消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按“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的发展模式,在农村、社区组建“村级”志愿消防队,承担农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初起居民火灾扑救的职能。乡村志愿消防队立足实际配备灭火器材和运输工具,加强统一培训,实行统一调度,确保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参与初起火灾的扑救,控制火灾发展。鼓励私营企业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倡导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资助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强化消防文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发展消防文员队伍,有效弥补消防监督警力的不足,公安消防部队(支队、大队)根据全省编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配备消防文员。公安派出所、乡镇消防机构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消防文员。

  三、规范建设管理

  (一)招收录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同级政府部门核准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计划数额,参照《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进行招聘管理。职业消防员的招录实行本地化,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消防文员的招录由市消防机构统一牵头,招录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消防员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消防文员主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窗口受理服务和消防监督辅助执法等工作。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是为公众服务、与政府职能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雇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二)劳动关系。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用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社会化用工管理,实行工资市场化、管理合同化、保险企业化。招录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原则上与县(市、区)公安机关直属职能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初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在10年以下确定,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本人申请且经考核合格后,双方确定是否续签。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工作满1年后可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需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报同级消防机构备案。

  (三)业务管理。市、县两级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同级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专职消防队队长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任命,并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严格考核。职业消防员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使用、管理和调配,消防文员的管理和调配由市消防机构统一负责。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支持和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进城乡防消一体化协调发展。

  (四)执勤模式。科学划定政府专职消防队责任区域,合理配备车辆器材,规范执勤秩序、职能和保障,建立按纲施训、联勤联训、跟班轮训工作机制,统一纳入当地消防机构的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作战、指挥、管理体系,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不得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单编执勤,逐步推行轮班制,保证队员的休息时间。遇到较大火灾事故,轮休队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要结合实际培养管理和指挥骨干力量。

  (五)组织建设。各地应协调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并明确一名干部或公安民警担任指导员(可兼职),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建设,加强对职业消防员、消防文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队员和文员入党、入团。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工资福利。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实行岗位管理等级评定制度。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职业消防员工作年限可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经费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金、伤残抚恤金和被装费等。人均工资提取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挥工资分配激励作用,建立高危补贴、特岗津贴和出勤补贴机制,其工资结构一般可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组成。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职业消防员参照现役消防官兵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大病医疗商业保险。组织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记录档案。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因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协调民政部门逐级报请省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应高于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所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其他形式建立的消防队伍,其经费由所建主体承担。

  (三)退出机制。在消防部门工作两个任期以上(即9年以上)、具有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且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专职人员(所占比例不超过该单位专职人员总数的10%),可优先推荐到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继续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连续工作满10年或年龄45周岁以上,合同期满后未再就业的,可转至消防文员等岗位。鼓励和支持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其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四)执勤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调度指挥纳入城市“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为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艇)按照特种车辆办理牌照,安装警示灯,设置专用标志,免缴泊车(岸)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协助有关单位灭火救援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跨地区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并出具补偿核定意见书。

  (五)考评验收。各级政府应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和保障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评;对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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