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着力解决我省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造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工作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各地要以县、乡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以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点建设为重点,构建完善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体系;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推进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制订本地区中长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建立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所需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情况,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要明确省、市两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保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整合农村道路管理警力,完善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原则上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5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将按规定对其负责同志进行诫勉约谈。
(五)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以道路交通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六)推动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建立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安全评估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评估等情况,对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勒令退出运输市场。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银监、保监等多部门参与的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将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评估情况、诚信情况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银行信贷等挂钩,将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信誉记录、事故责任记录与保险费率挂钩,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运输企业责任追究。对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要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同时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期满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许可。
三、强化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汽车产业政策宣传,指导和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营运车型改良升级换代的整体规划,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制订卧铺客车等高安全风险车型退出营运市场的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此类车型的淘汰步伐。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按标准加强对重点车辆的查验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按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大拖拉机灯光装置和反光贴的推广使用力度,提高拖拉机的安全性能。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管理,严查无资质的企业生产电动汽车,或有资质的企业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电动汽车;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经营行为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反报废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建立违规产品核查上报机制,对违规车型停止办理登记业务,同时通报质监部门予以查处。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各地政府要制订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方案。质监部门要制订电动自行车检验办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按标准生产。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要严格查处、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制订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目录管理办法和登记规定,及时提请制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要求加强非机动车道和停车设施建设。已实施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行措施的城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十一)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在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校车等八类重点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情况的检查,形成长效督导机制。各地要完善重点车辆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动态管控,督促营运企业加大监控平台的监管力度,落实专人值守和24小时动态监管制度,确保行驶记录仪装置运转正常、监控到位。加强旅游包车监管,规范旅游包车运营行为和路线,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牌证,严查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监管;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要研究制订扶持和鼓励校车发展的政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危化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购买及运输证件的审核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明确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道路危化品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
(十二)加强重点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车辆和校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和培训考试。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涉毒驾驶人信息的通报、转递和查处机制,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建立客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对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交通违法扣分满12分的,或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记录的,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属省内企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运输企业并督促其解除聘用协议;属省外企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该企业所在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制订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地方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要加强安全评价,在设计、交(竣)工验收时要邀请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实施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制度,重点排查整治二、三级公路的弯道、坡道、弯坡组合路段以及临水临崖路段。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路段要及时进行安全论证,并尽快治理安全隐患。
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农村道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管理设施投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省财政将视财力情况给予补助。新建、改建农村道路应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依托乡镇政府、交警中队、农机监理机构、派出所、村委会、摩托车销售点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点。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
(十七)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县级政府要制订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科学设定农村客运班线,创新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方式和安全监管机制,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班车通达率。至2015年,力争100%的乡镇、90%以上的行政村开通客运班线。
六、强化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十八)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交通秩序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各地要组织公安、农业部门对乡镇地区的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基本情况进行摸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乡镇地区的交通违法行为。
(十九)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沟通,共享交通监控资源和重点车辆卫星定位实时监控数据,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视频监控网络和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七、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制订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深入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大力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以客货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驾驶人、管理人为重点的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发送交通安全信息。依托学校、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广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