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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烘缸(筒)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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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质检办特〔2013〕338号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3-04-28生效日期:2013-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分析表明,近年来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洗染行业用烘缸(筒)已成为易发事故特种设备。为了加强此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各地应加强安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各地要将小型锅炉(重点是立式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重点是蒸压釜)、烘缸(筒)使用单位,如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学校、医院、建材加工、洗染行业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列为日常安全监察的重点对象,对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和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小型锅炉。

  检查锅炉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私自安装改造维修;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表等装置是否定期校验和检修,水位计是否定期冲洗、安全阀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水封管是否畅通、高低水位报警是否灵敏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会对超压、缺水等紧急情况进行处置。

  (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检查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私自安装改造维修,快开门联锁装置是否完好、联锁功能是否正常,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业主是否了解此类设备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使用单位是否制订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烘缸(筒)。

  检查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私自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系统)的安全阀、减压装置、泄压装置等是否配备齐全并能够正常工作;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了解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及运行中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督促有关使用单位开展使用安全自查和隐患治理。要结合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和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展,要求使用单位准确了解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其安全首负责任,同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结合具体典型事故案例,采用多种方式对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指导使用单位安全使用设备。各检验单位进行设备检验时要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座谈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风险管理。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督促相关单位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强风险管理,对系统性和重大风险要及时发出预警并上报,督促相关单位对发生事故的同类型设备进行检查和治理,以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制造监检和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避免带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出厂。严禁未按安全技术规范配置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出厂;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功能必须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并验证合格方可随机出厂;要督促铸铁烘缸制造单位加强对缸体材料的质量控制和检查,不锈钢烘筒要明确使用介质的具体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应督促检验机构提高定期检验覆盖率,严格执行相应的检验规则,特别要对安全附件和安全联锁装置的校验情况严格检查,对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要及时通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并向使用单位及时发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

  (五)强化部门合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和联动,积极发挥相关部门“一岗双责”工作制度的作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烘缸(筒)专项安全监察工作,要将该项工作与年度本地区重点工作相结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认真组织落实。各省级质监部门要在年底工作总结中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特种设备局将适时组织调研督导。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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