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队、大队,宁东大队,各地消防协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提高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结合我区实际,总队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消防总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安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工程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施工企业从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并且加入宁夏消防协会的区内(外)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
第四条 宁夏消防协会负责对施工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宁夏消防总队的监督。
第五条 宁夏消防协会通过会员信息发布、行业监督检查、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行业黑名单等措施,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 鼓励我区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加入宁夏消防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宁夏消防协会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固定公开的办公场所。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还应有进宁施工企业备案登记证明。
(四)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资金规模、场地、设备、仪器和专业技术力量等条件。
(五)具有5人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取得自治区专业消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少于10人。
(六)申请前两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区外施工企业申请加入宁夏消防协会,应当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具备上款除第一条以外申请条件。
第八条 宁夏消防协会通过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企业会员名单,为社会和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工程业绩、职业培训、执业资格等信息的查询、录入、备案等服务。
第九条 宁夏消防协会对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宁夏消防协会对施工企业施行“黑名单”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不良信誉企业 “黑名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并在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消防设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消防设施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消防设施工程的。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宁夏消防协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会员资格6至12个月,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一)擅自将承包的消防设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需要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四)未依法履行消防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允许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消防从业单位兼职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在安装过程中,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提供详细说明工程概况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企业资质以及符合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业证明材料。消防协会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对施工企业资质,以及符合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从业证明进行验证,公安消防机构见消防协会验证资料后即认可。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每年在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或更新工程业绩、职业培训、执业资格等信息,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资格审查和行业协会监督。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揽消防设施工程,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和具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得在法律、法规不允许兼职的单位执业。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承揽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因国家及我区相关政策原因,当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要求和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可暂时聘用同等数量的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具有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我区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方法出台成熟6个月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配齐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消防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