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宣布失效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修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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