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我部组织制定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四项指导性文件,现予发布,供有关方面参照执行。
以上文件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附件:1.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
2013年5月24日
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钢铁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包括清洁生产、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噪声污染防治、二次污染防治、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内容。
(三)本技术政策所称的钢铁工业是指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和铁合金等工序的钢铁产品生产过程,不包括采选矿和焦化生产工序。
(四)钢铁工业应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钢铁工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以及消纳社会废弃资源的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
(五)钢铁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支持建设独立的炼铁厂、炼钢厂和热轧厂,不鼓励建设独立的烧结厂和配套建设燃煤自备电厂(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的机组除外)。
(六)钢铁工业应推行以清洁生产为核心,以低碳节能为重点,以高效污染防治技术为支撑的综合防治技术路线。注重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对余热余能、废水与固体废物实施资源利用,采用具有多种污染物净化效果的排放控制技术。
二、清洁生产
(七)鼓励烧结选用低硫、低氯和低杂质含量的配料,炼铁应采用精料技术,转炉炼钢应实行全量铁水预处理技术。
(八)鼓励充分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最大限度回收利用高炉、转炉和铁合金电炉的煤气,以及烧结烟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电炉烟气的余热。
(九)烧结生产鼓励采用低温烧结、小球烧结、厚料层烧结、热风烧结等技术,减少设备漏风率。
(十)高炉炼铁生产鼓励采用提高球团配比、富氧喷煤等技术。
(十一)转炉炼钢生产鼓励采用铁水一包到底、“负能炼钢”等技术;鼓励电炉炼钢多用废钢,不鼓励热兑铁水冶炼碳钢,不鼓励废塑料、废轮胎作为电炉炼钢的碳源,不应在没有烟气急冷和高效除尘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废钢预热。
(十二)热轧生产鼓励采用铸坯热送热装、一火成材、直接轧制、在线退火、氧化铁皮控制、汽化冷却和烟气余热回收等技术。冷轧生产鼓励采用无铬钝化技术。
(十三)鼓励采用节水工艺及大型设备,实现源头用水减量化;鼓励收集雨水及利用城市中水替代新水;应采用分质供水、循环使用、串级使用等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三、大气污染防治
(十四)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石灰(白云石)焙烧、铁合金、炭素等工序各产尘源,均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鼓励以干法净化技术替代湿法净化技术,优先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
(十五)烧结烟气应全面实施脱硫。治理技术的选择应遵循经济有效、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因地制宜、不产生二次污染的总原则。脱硫工艺应是干法、半干法和湿法等多技术方案的比选优化,特别是对于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宜兼顾氮氧化物、二噁英等多组分污染物的脱除。鼓励采用烟气循环技术、余热综合回收利用等技术集成。
(十六)鼓励高炉煤气干法除尘。高炉炼铁车间应采取有效的一、二次烟气净化措施,高炉出铁场(出铁口)烟气优先采用顶吸加侧吸方式捕集,摆动流嘴烟气和铁水罐烟气优先采用顶吸罩捕集。
(十七)鼓励转炉煤气干法除尘。转炉、电炉炼钢车间应采取有效的一、二次烟气净化措施,电炉烟气宜采用“炉内排烟+大密闭罩+屋顶罩”方式捕集,并应优先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鼓励对炼钢车间采取屋顶三次除尘技术。
(十八)鼓励轧钢工业炉窑采用低硫燃料、蓄热式燃烧和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洗及酸再生培烧废气优先采用湿法喷淋净化技术,硝酸酸洗废气优先采用湿法喷淋与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相结合的二级净化技术,有机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或催化焚烧净化技术。
四、水污染防治
(十九)长流程钢铁企业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以及转炉炼钢工序,各类生产性废水优先在本生产单元内循环使用,排出废水(烟气脱硫废水除外)送原料场、高炉冲渣等串级使用。
(二十)热轧废水处理后应循环和串级使用。冷轧废水应分质预处理后再综合处理。含铬废水优先采用碳钢酸洗废酸或亚硫酸氢钠还原处理,低浓度含油废水优先采用生化法处理。
(二十一)铁合金煤气洗涤废水和含铬、钒废水应单独处理,可采用硫酸亚铁、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等还原处理后循环使用。
(二十二)鼓励对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及其他外排废水,统筹建设全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站,有效处理并回用。
五、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二十三)鼓励各类固体废物优先选用高附加值利用方式或返回原系统利用。
(二十四)鼓励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收集的含铁尘泥造球后返回烧结(球团)工序,锌及碱金属含量较高时应先脱除处理后再利用;含油较高的含铁尘泥、氧化铁皮应脱油处理后再利用。
(二十五)高炉渣应全部综合利用,水渣优先生产矿渣微粉,干渣优先生产矿渣棉、保温材料等。
(二十六)钢渣应采用滚筒法、热闷法、浅盘热泼法、水淬法等工艺处理,处理后的钢渣宜用于生产钢渣微粉(水泥)或替代石灰(石灰石)熔剂用于烧结等。
(二十七)连铸、热轧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废酸再生回收的金属氧化物,宜优先作为原料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二十八)轧钢废酸、废电镀液和废油优先处理后回用,活性炭类废吸附剂宜优先用于高炉喷煤或其他方式安全利用。
(二十九)使用废旧钢材时,应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钢铁产品。
六、噪声污染防治
(三十)应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三十一)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空压机、放散阀等应安装消音器,必要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噪声较大的各种原辅燃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冶金渣和废钢的加工处理,应采取隔声措施,振动较大的破碎、筛分等生产设备的基础应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三十二)生产及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油、废酸、废碱、废电镀液、含铬(镍)污泥以及含铅、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渣(尘泥)等,应妥善贮存、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十三)脱硫副产物应合理处置和安全利用,严格预防和控制二次污染的产生。
八、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三十四)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烟气循环技术、二噁英和重金属联合减排技术。
(三十五)鼓励研发和应用电炉烟气二噁英联合减排技术。
(三十六)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烟气脱硝技术和工业炉窑低氮燃烧技术。
(三十七)鼓励研发和应用减排挥发性有机物的水基涂镀技术。
(三十八)鼓励研发和应用基于废水回用的深度处理技术。
(三十九)鼓励研发和应用基于冶金渣显热回收利用的工艺技术。
(四十)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脱硫副产物的安全利用技术,高锌含铁尘泥脱锌技术及不锈钢钢渣、特种钢钢渣和酸洗污泥的资源化安全利用技术。
九、运行与监测
(四十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化学需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点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和传输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监控系统联网。
(四十二)企业应加强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厂区绿化植物品种设计应因地制宜,最大限度满足抑尘、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及隔声吸声地要求,原辅燃料场绿化隔离带应合理密植或复层绿化。
(四十三)企业应加强对原料场及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