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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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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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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4-09生效日期:2014-04-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安全监管局:


  2014年3月23日,你省玉溪市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速线材厂员工在处理加热炉煤气阀站盲板阀故障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并且施救不当,造成2人死亡、17人受伤。

  这起事故性质严重,暴露出该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制度不健全。在复产引煤气时没有制定实施方案,缺少煤气作业的审批和确认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二是违规操作。在调节阀开启状态下启动盲板阀,造成盲板阀开启过程中受压过大,电机烧坏,致使煤气泄漏。三是违章指挥。该厂厂长在不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处理现场故障,致使其中毒倒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四是防护装备维护不善。现场仅有的两台空气呼吸器在救援使用时不到两分钟便失效。五是盲目施救。在未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多人多次进行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以上问题表明,该企业没有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10年5月以来部署开展的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工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现就加强你省冶金煤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肃事故处理。请督促玉溪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继续深入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督促各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

  三、督促冶金企业完善和落实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要按规定设置煤气防护站;加强煤气作业现场管理,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现场操作人员必须配备正压空气呼吸器和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员;发生作业人员中毒事故必须由受过应急技能培训的专业人员施救。

  四、督促冶金企业开展煤气作业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冶金煤气作业及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煤气作业风险、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现场煤气检测与监控、防护装备使用与维护、煤气事故处置与救援等知识,确保煤气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请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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