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4日
(联系人:段郁;联系电话:28208875)
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两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重大隐患的确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四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内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安委会对本市区域内有以下情形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已由区(县)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挂牌督办,且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
(二)跨区(县)、行业的重大隐患;
(三)特别严重、紧急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
(四)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逐级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隐患依据的标准;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分析,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区(县)人民政府能够自行组织、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区(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向市安委会申请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应提交重大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评价评估机构意见;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
挂牌单位应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明确督办单位、责任单位等内容,并分送督办单位和责任单位。
第七条 责任单位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期限,制定应急预案,并于5日内书面向督办单位报告。要积极配合督办工作,每季度至少向督办单位通报一次重大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治理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等治理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频度、验收程序等督办工作要求。要加强对挂牌的重大隐患的跟踪和督查,在整改期间深入责任单位进行督促,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和警告。
督办单位应将督办工作方案报挂牌单位备案,并向挂牌单位书面报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责任单位及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视情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政府。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督办单位提交重大隐患治理验收的书面申请,申请验收。
督办单位收到责任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应向挂牌单位提出摘牌申请,挂牌单位组织复核,合格后下达《重大隐患摘牌通知》,予以摘牌;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因故无法在限期内完成重大隐患治理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延期申请,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报挂牌单位确认后,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面审批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督办单位对未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挂牌单位应在向督办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将挂牌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的,应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定期通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挂牌的,应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进展情况,向隐患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定期通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重大隐患挂牌实行零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级职能部门应将挂牌督办开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
挂牌单位应在重大隐患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未按期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