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17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真查真改、真整真治,重在强化责任、重在基层落实、重在消除隐患、重在实际效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13年6月至9月底,对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全国各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严格监管执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进行了全面部署,组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对所有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全过程的督查检查;是否建立并严格落实了大检查相关工作制度。
3.深化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打非治违”联合执法机制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对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了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进行了查处;“打非治违”工作各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事故查处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每一起事故进行了严肃查处;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对责任人的处理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5.汛期安全防范情况。是否组织开展了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建立与气象、水利、国土、渔业、海洋等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建立和完善了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内容。
1.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彻底自查自纠情况。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并落实整改;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是否在单位内部进行了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执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三违”行为。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是否建立和严格落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是否对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组织、用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健全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是否完好;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环节、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和24小时的监控预警,是否严格落实了安全防范措施。
5.人员密集生产场所安全情况。生产场所消防设备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完好并保持出口、通道畅通,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演练;是否经常对特种设备和涉及液氨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附件进行安全检查;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和定期维护。
6. 汛期安全防范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了汛期安全责任;是否开展了汛前、汛期、汛后安全检查;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防范和治理,是否严格执行遇重大险情预警停产撤人制度。
除上述检查的共性内容外,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包括海洋和陆地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内容见附件。
四、检查方式方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全覆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自查自纠方案,细化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责任。对照大检查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进行细致彻底、全方位的检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一一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签字后,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每月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作为事故查处的重要依据。
各相关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本企业内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检查。各驻地中央企业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及时将检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地方政府监督检查全覆盖。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大检查,并由政府牵头组织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要对本地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基础台账,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和要求。省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省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并对全部市(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市(地)级检查要全覆盖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辖区内直接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并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县级检查全覆盖本辖区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并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地方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督导检查全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实际,组成督查组赴所有省(区、市),对各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
(四)创新检查工作方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广泛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互查、蹲点驻守、专家检查等多种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方案,深入基层、直插现场,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解剖麻雀式”的检查,深挖细究,着力找准、查实隐患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深入现场,注重从技术层面查找隐患,真正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取得实效。要认真研究部署、组织指导相关行业领域的大检查工作,抓紧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及时总结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和基础信息汇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制度保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制定并严格实施工作例会、台账备案、信息交流、调度统计、监督考核、总结报告等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隐患问题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确保大检查高效进行、有序开展。
(三)严格监管执法。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严格执法,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查出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组织纪律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就地严肃处理,并及时进行通报。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对因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在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集中报道、配发评论、开展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宣传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意义、内容、要求,扩大声势、推动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鼓励社会举报并兑现奖励,各省(区、市)要保持“12350”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抓住正反两方面典型,在新闻媒体上深入解剖分析、广泛宣传,做到“一矿(厂)出事故、万矿(厂)受教育”,“一地(厂)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及时曝光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公布典型事故查处结果,强化警示教育。
(五)定期报送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情况和信息的报送工作,并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情况、交流经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周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大检查主要做法、成效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及1-2个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月度小结材料;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六)构建长效机制。要认真梳理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范标准,提升安全监督管理水平。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要定期向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备隐患排查情况、整改结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
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内容
一、地下矿山
(一)通风系统建设情况。矿井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所有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功能。
(二)通风安全管理情况。矿山企业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是否为每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是否存在吸烟现象。是否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三)提升运输和防排水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提升绞车、提人容器、防坠器、钢丝绳等是否经过定期检测检验。是否落实汛期对采空区进行监测监控、防范地表塌陷和淹井事故等措施。
(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要求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3种情况的地下矿山,是否建设紧急避险设施。
二、露天矿山
(一)设计开采方案执行情况。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是否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二)边坡安全检查情况。是否制定边坡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是否及时对工作帮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进行处理。
(三)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爆破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尾矿库
(一)安全运行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二)尾矿库回采和闭库情况。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是否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闭库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中央财政支持项目执行情况情况。是否按要求使用中央财政已下达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资金并落实了配套资金,以及实施进展情况。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一)作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对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二)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作业过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井场、宿营地的选址和布局是否充分考虑地势、风向等自然因素和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符合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安全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井控管理制度;是否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钻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浆和堵漏材料的储备是否满足相应要求。
(三)硫化氢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和井下作业,是否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硫化氢监测设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设备,所用材料及设备是否满足防硫化氢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氢专项应急预案并明确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四)油气生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油气生产的各类井、站场总平面布置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油气计量、油气外输等油气处理生产现场和设备设施是否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压、防雷击等安全措施;抽油机防护装置是否完整可靠;集输管道公共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情况。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建(构)筑物、铁路、公路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道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是否具备信息远传、联锁保护、信息存储和报警等功能;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等标志桩和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管道安全保护及监测装置是否完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一)安全生产资质情况。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是否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是否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海上设施生产作业备案执行情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是否备案;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海上油田(井)的延长测试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设备管理情况。工业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平台拖航、吊装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是否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消防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管理、直升机起降管理、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钻井、完井、试油、修井等作业过程井控管理情况。是否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是否配备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钻井液加重材料、重泥浆和堵漏材料的储备是否满足相应要求;气井、自喷井、自溢井是否按规定安装井下封隔器和安全阀。
(五)硫化氢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井下作业和生产作业,是否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硫化氢监测设备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设备,所用材料及设备是否满足防硫化氢要求,是否制定防硫化氢专项应急预案。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和化学制药企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企业落实“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审查时不符合项和企业内外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整改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和自动化改造情况,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作业、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及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光气、液氯、液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完成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行动任务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储罐安全监控检测情况(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直接作业安全标准,有效防范直接作业环节事故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情况,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合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安全管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重点检查储存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大型石油、成品油储罐区,涉及氯、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工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重点检查经营剧毒化学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液化气体充装单位。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重点检查承运剧毒、有毒、液氯、液氨、液化气体等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和易爆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生产工艺和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是否健全完好;“三库”(药物或半成品中转库、药物总仓库、成品总仓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并满足生产和储存需要;是否应用必要的机械设备代替手工作业,所用机械设备是否通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健全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领导值(带)班制度、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机械设备检维修作业审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全部录入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管理;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达标;是否落实全员培训合格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是否严格落实高温、雷雨等异常天气停产规定;是否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厂(库)区和作业人员随意串岗。
(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是否存在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情况;是否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超范围、超规格产品;是否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行为;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行为。
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
重点检查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煤气作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粉尘作业等环节。
(一)煤气作业。
1.是否建立煤气防护机构。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作业人员。
2.煤气危险区域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情况。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是否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检维修等存在交叉作业情况。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了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是否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否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4.是否落实煤气区域作业基本要求。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携带便携式报警仪,是否使用防爆工(器)具。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开闭眼睛阀、更换探料尺、盘根、煤气管道扳眼接管、煤气设施内检修、内外动火等,是否办理了作业许可证,落实了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是否佩戴了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进行作业。
(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
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是否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是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了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
2.防范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设施是否有防水措施;是否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是否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3.高炉停炉及放残铁。在停炉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是否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是否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放残铁前,是否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三)有限空间作业。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进行检查。
(四)粉尘作业。
1.是否设置了独立厂房,且不在居民区内。
2.生产场所是否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3.是否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收尘器是否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是否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4.是否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是否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是否违规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是否及时对除尘系统(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清理。
5.生产场所是否存在各类明火;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是否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场所电气线路是否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是否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是否由专业电工安装。
8.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
9.是否当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才进行检维修作业,是否存在交叉作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