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配合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现将《国土资源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25
国土资源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6月17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扎实开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明电〔2013〕38号)确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安排,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时间为6月中旬至9月底。
二、工作内容
(一)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为重点,配合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和稀土专项排查工作,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强化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煤矿安监等部门开展大检查相关工作,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对于安全监管、煤矿安监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以防火、防爆、防交通和生产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直属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防火、防爆、防交通和生产事故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安全薄弱环节和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制订措施,限期整改。切实强化办公场所安全防范,加强值班值守,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30号)精神,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合作,根据雨情、水情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将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点及时纳入防范体系,落实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做到定人、定点、定时巡查和监测。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重大隐患点和重要部位逐点实地检查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工程施工、矿山企业、交通沿线、人口聚集区和学校、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等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指导,特别要指导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区、临时工棚选址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灾情、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强化预防避让,尽力避免群死群伤,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超前预防、有效应对各种极端灾害天气。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做好应急抢险工作,将损失减少到最低。执行野外作业任务的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严禁违章指挥、作业,确保野外生产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事关治国理政、事关科学发展、事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考虑,全力组织开展好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组织指导和监督矿产开发领域的检查督查工作。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尽快成立由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强化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
(二)制订细化实施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国土资明电〔2013〕38号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矿山安全为重点,抓紧制订配合开展大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明确本部门配合开展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并于6月30日前报部开发司。
地调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针对制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关键要素,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制订本单位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明确本单位大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并于6月30日前报部综治办。
(三)加强信息报送和报告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大检查信息工作,及时反映大检查进展情况。对大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和总结,于每月15日前向部报送月度工作小结(6月份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9月30日前向部报送大检查总结报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和总结报开发司,直属单位和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报部综治办。
联系电话:开发司010-66558897,66558893(传真)
13366063278@126.com
综治办010-66558953,6617572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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