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更加有效,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评价业务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费用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进行书面告知。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二、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三、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必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