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不得再组织审批新的安全培训机构资格,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确保《决定》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发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作用,保证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
二、各级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继续按照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除外)要求,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各类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切实扩大安全培训覆盖面,切实做到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
三、要尽快转变安全培训管理方式,加强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督促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引导安全培训机构重视社会效益,自觉改善条件,加强过程管理,有效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体系。各省级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建设,进一步推进教考分离,提高工作实效。
五、各级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细化企业安全培训执法检查项目,依法严惩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环节,严肃追究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安全培训不到位的责任,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开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