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天津市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5日
(联系人:张彬;联系电话:28208772)
天津市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本市国有(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并会同市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考核程序分为自评、复评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协同规划、开展落实情况;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
(九)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一)外用工、外包工程项目、外租厂房场所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数据库建设情况;
(十三)安全生产班组建设、安全月等活动开展情况;
(十四)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十五)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报送情况;
(十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七)考核年度内,本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安全监管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考核内容制定下发当年的《天津市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第六条 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优的否决指标。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取消评选优秀等级资格。
第七条 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市安委会予以表彰,集团公司对相关人员及安全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国资委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及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第九条 各集团公司应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及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