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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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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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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府发〔2015〕19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5-06-30生效日期:2015-07-01

  备注:成都市最低薪资标准已执行成府发成府发〔2018〕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5.7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调整后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在市政府出台新规定之前,本通知有效期2年。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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